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五公开”“十不准”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1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1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五公开” “十不准” “五公开”即:公开行政处罚依
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
行政处罚的决定。“十不准”即: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
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
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
低价购买产品;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度和违反决定的处罚程序;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不准私自处理罚没
财物和抽检的样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
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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