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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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规范
权限:企业产品标准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在有备案资格的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安全标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讯控系统,消防设备与器材和
防火建筑材料,农药(原药和试剂)、化肥、植物生长促进剂,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
剂,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提交材料: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验证报告。
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即予以审查登记,并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
记号,在标准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登记。若企业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向申报备案的企业发出通知,责令其停止实
施,重新制定标准,并办理备案手续。应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天
内办理备案;材料齐全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办理完毕。
复审: 企业标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应进行复审,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编
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 只改变年代号,在3年内备案的产品标准,如有个别技
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报送原受理备案单位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