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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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申请受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所包括的电梯、起重机械、
厂内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5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
所在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
申办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手续。新装、大修、改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在施
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填写《特种设备开工报告》一式三份,并携带中文使用说明
书、产品合格证和必须的型式试验报告,施工单位持有的《安全认可证》,施工人员
上岗资格证,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大修、改造或移装特种设备的
施工项目合同,到负责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
后,应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
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
标准要求的,应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开工。安装、大修、改造或移装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使
用单位必须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到负责注册登记
机构申请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检验报告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技术档
案、维修人员名册及其上岗资格证或维修保养合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记录。
注册登记: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查验资料工作。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
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监督要求: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准投入使用。凡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停用手续;再次重新启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检
验,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被更换或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及时到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转让特种设备应履行以下手续:特种设备过户前,原使用单位
应持该过户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有关牌、证,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
手续;特种设备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设备的产品原始文件、历次检验报告、安
全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及有关牌、证,移交给接收该设备的单位;过户的特种设备投
入使用前,过户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重新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无安全检验
合格标志的在用特种设备不准转让、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