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1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1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 基本条件:申请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气瓶充 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充装单位的厂房建筑结构、站址场地、安全设 施,应符合国家相应设计规范和环保、消防、城建等部门的规定要求,并有评定见证; 充装单位的安全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 注册程序:申请单位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填写《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 记申报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打 分;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报告和评分表,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根据审查结果,审批办理注册登记证。 审查内容:组织结构与技术力量,设备、仪表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 充装质量,现场条件。 办理时限:具备条件的充装单位7日内安排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材料上报省局。 监督管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充装实 行年审制度;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充装液化气体的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段气源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