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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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级别分类:A级允许清洗参数不限的锅炉;B级允许清洗额定工
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C级允许清洗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D级允许清洗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且额定蒸
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
W的热水锅炉。
需具备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
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具有完善的管
理制度,并制定有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程序:锅炉清洗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
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任务的来源、清洗单位的技
术人员和设备情况等。收到申请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到现
场实际考察清洗单位场地、人员、设备条件和管理情况,基本达到《锅炉化学清洗单
位必备条件》的单位,受理其申请并批准试清洗所申请级别范围内最高参数锅炉4台,
试清洗锅炉期限为1年。 清洗单位完成规定的试清洗台数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
专业人员对清洗单位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和清洗质量进行审查,对达到《锅炉化学
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规定、试清洗质量基本符合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试清洗单位,
发给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许可证。清洗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安装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 清洗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填报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取(换)证申请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清洗单位换证条件为:
保持取证时的条件;清洗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未出现严重失控现象和重大质量事
故;在清洗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出现半年以上无清洗业务,且清洗锅炉的数量不少于
8台。 对达到以上条件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清洗单位予以换证; 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清洗单位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
合格的,取消清洗资格。整顿期间不得承接锅炉清洗业务。
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试清洗台数的,1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发证。
监督管理:无证或清洗许可证失效的单位不得承接锅炉清洗业务;在清洗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内承接锅炉清洗业务,并确保清洗质量;未经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清洗锅
炉;不得将承接的锅炉清洗业务专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清洗
许可证;安装单位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变化、机构体制变动等应办理换证手续;因清
洗质量问题而引起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的,吊销其清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