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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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的审查批准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
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外地市在本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工作的单位。
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须有安装(制造)许可证副本、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开工报告及施
工方案、锅炉压力容器出厂资料 (对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提供合同所规定的制造
国或第三国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省监察机构审核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
检验报告) 、安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复印件无效,安装期间由监察机
构保管,直至工程结束)、锅炉房设计资料。修理锅炉压力容器的,须有安装(制造)许
可证副本、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开工报告及施工方案、锅炉压力容器最近的定期检验报
告、修理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复印件无效, 安装期间由监察机构保管,
直至工程结束) 、材质质量证明书。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须有安装(制造)许可证副
本、改造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复印件无效, 安装期间由监察机构保管,
直至工程结束) 、设计变更资料、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开工报告及施工方案。具备以上
条件者,可当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