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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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适用范围包括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
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压热水锅炉。新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时,应填写锅炉(普查)
注册登记表, 并向锅炉科校验以下资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锅炉房平面布
置图;水处理方法和水质指标;各项规章制度;司炉工有效证件;在用或移装的旧锅
炉办理登记时, 还应提供锅炉移装前的锅炉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锅炉经重大修
理或改造后, 使用单位必须携带锅炉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报告等
资料, 到锅炉科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注销手续:锅炉拆迁过户报废时原使用单位应向
锅炉科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
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当日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①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②管理混乱,
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③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④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否则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总局第14号令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