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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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证适用范围包括: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兆帕的固定
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办理
使用登记手续。办理新压力容器登记的, 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普查)登记注册
表, 并携带以下资料向锅炉科交验: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样;压力
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随车工
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
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还应提供强度计算书;进口产品应有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在用压力容器登记的,必须携带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并填写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
记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压力容器的变更与报废需携带
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检验报告。具备上述
条件的可当日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和报废手续。对使用登记证的监督:压力容器未办
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登记手
续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报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 不得再作承
压容器使用, 并不得转让、销售;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
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使用证即行无效;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
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