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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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申报、认定申报省、市级“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
企业,应向所在地分、县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分、县工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市直和
油田二级单位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市工商局对符合条件的,接受申报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认定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予以公
告;对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并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
经省工商局考核合格后,由省局认定为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
书,予以公告。
对已经取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应于每年的2~4月份到原认定机关
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在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不参加年审
或年审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予以撤销。
申报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称号的报告;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章程);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
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获得市
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证明、当年的合同综合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