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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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受理范围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性单位登记;公
有经济成分控股的公司及分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受理条件设立企业或公司,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
托的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企业或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不同的
企业类型,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股东(自然人)盖章签字的名称
预先核准申请书;主管单位批复或股东组建公司协议书;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管单
位或投资各方股东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
机关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
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含现场勘察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营业登记: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含现场勘察
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
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
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含现场勘察证明);组建国有独资公司需由市政
府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批准,并出具出资产权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
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含
现场勘察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登记有关专项审批规定(部分)
┌───────────────┬───────────────┬─────┐
│ 行 业 │ 审定部分 │证件类型 │
├───────────────┼───────────────┼─────┤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省医药局、卫生局 │许可证 │
├───────────────┼───────────────┼─────┤
│房地产开发经营、土石方工程建 │市建委 │批准 │
│筑施工 │ │ │
├───────────────┼───────────────┼─────┤
│生物、血液制品 │省卫生厅 │批准 │
├───────────────┼───────────────┼─────┤
│成品油经营 │省财委 │许可证 │
├───────────────┼───────────────┼─────┤
│民用爆炸品 │县级以上公安局 │许可证 │
├───────────────┼───────────────┼─────┤
│三废污染企业 │县以上环保局 │批准 │
├───────────────┼───────────────┼─────┤
│计量器具生产、修理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 │许可证 │
├───────────────┼───────────────┼─────┤
│工业锅炉生产 │劳动局 │许可证 │
├───────────────┼───────────────┼─────┤
│化妆品生产 │市卫生局 │许可证 │
├───────────────┼───────────────┼─────┤
│兽药 │市农业局 │许可证 │
├───────────────┼───────────────┼─────┤
│食品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 │许可证 │
├───────────────┼───────────────┼─────┤
│烟花、爆竹 │县级以上公安局 │许可证 │
├───────────────┼───────────────┼─────┤
│交通运输 │县级以上交通局 │许可证 │
├───────────────┼───────────────┼─────┤
│市内客运业务 │市客运管理处陆上运输管理处 │批准 │
├───────────────┼───────────────┼─────┤
│餐饮、娱乐、住宿 │公安、文化、环保、消防、卫生等│许可证 │
│ │部门 │ │
├───────────────┼───────────────┼─────┤
│货运代理 │外经贸部 │批准证书 │
├───────────────┼───────────────┼─────┤
│煤炭经营 │市财委 │许可证 │
├───────────────┼───────────────┼─────┤
│网吧 │公安部门 │许可证 │
├───────────────┼───────────────┼─────┤
│兽药经销 │市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 │许可证 │
├───────────────┼───────────────┼─────┤
│烟草经营 │市烟草专卖局 │许可证 │
├───────────────┼───────────────┼─────┤
│废旧金属收购 │县级以上公安局 │许可证 │
├───────────────┼───────────────┼─────┤
│化肥、农膜、农药经营 │农资公司、供销社 │专营 │
├───────────────┼───────────────┼─────┤
│金融机构(银行、信托投资、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 │许可证 │
│) │ │ │
├───────────────┼───────────────┼─────┤
│打字、复印、印刷 │文化、公安局 │批准 │
├───────────────┼───────────────┼─────┤
│记账、验资、评估、审计 │财政部门 │证书、批准│
├───────────────┼───────────────┼─────┤
│汽车维修 │市交通局 │合格证 │
├───────────────┼───────────────┼─────┤
│旅行社 │省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一类) │批准 │
├───────────────┼───────────────┼─────┤
│商标印刷、广告经营 │工商局 │证书 │
├───────────────┼───────────────┼─────┤
│中介、咨询、代理服务 │工商局 │等级证书 │
└───────────────┴───────────────┴─────┘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公
司应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其
他有关文件、证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公司名称变更而
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
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变更注册资本(金),应当提交验资机构出具
的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及营业性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公司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
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③股东会决议解散;④公司因合并、
分立解散;⑤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清算组
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
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年度年检工作(摘要):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
行检查, 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
参加年检, 并于每年3月15日前申报年检报告书,按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年检材料,逾
期年检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期间,
可视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
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对不予通
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应依法交纳年检费。
受理程序核名-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打照-收费-发照-归档
受理时限核准企业名称, 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日内
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企业登记注册材料齐全后,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登记10个工作日完成,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8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低额为
50元) ,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营业登
记收费300元,变更登记100元,年检通过50元,补(换)证照50元,执照副本1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价费字41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1077号、鲁价费发(1998)426号。
监督电话:833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