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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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出售、交换
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遵循以下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
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
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
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予以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