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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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管理
房地产开发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区片的竣工验收。房
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①开发建设单位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
收申请, (同时附:规划部门及其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体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工程承包合同; 竣工资料
(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②开发主管部门
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综合验收申请后, 3日内组织初验,经验收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
向市建委正式申请综合验收。③市建委接到综合验收申请后,立即组成综合验收小组,
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
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5日内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委提交小区综合验收报告。
④市建委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1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复。审查合格后,市建
委颁发《新建住宅小区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政策依据:《东营市城镇住宅
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凡是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办理《房
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①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书;②开发合同;③《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④交缴开发项目价款凭证;⑤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书;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⑦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 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
的,应当签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原因,并
退回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省建设厅文件)。
开发公司资质审批和归口管理: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暂定资质申
请、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
劳动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
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2日内组织对其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 5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告知“成立人”,“成立人”领取营业执照,持有关批
准文件,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正式申报办理暂定资质,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
后,5日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报材料。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企业法人代表的
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
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
况,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开发主管部门接到核定四级资质等级的申请后,对符合条
件的,2日内发放资质证书;对需核定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经审查合格的,于每年5月底或10月底前集中报省建设厅审批。政策依据:《关
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建设厅文件)。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和归口管理: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物业管理企业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山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审批表》、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受托管理或拥有物业的合同及证明材料、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
人员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建设部和省建委颁发的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书、企业办公
场所证明、 注册资金证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2日内组织对其申报
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15日内颁发《临时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原因,并退回申报材料。
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报告、营
业执照复印件、《山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审批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明、受托管理或拥有物业的合同及证明材料、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或证明文件、建设部和省建委颁发的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书、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注
册资金证明、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申请后, 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于每年5月底或10月底前
集中报省建设厅审批。政策依据:鲁建发[1999]20号、鲁建房字[2001]30号。
收费标准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5%计收, 用于开发区片内的
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管理费按房
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1.5%计收。 收费依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