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范围和布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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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范围和布局原则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水平,改善招商引资项目结构,明确项目审批依
据,按照“三个为主、两个防止”的总体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
的基础上,制定东营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范围和布局原则。
一、农业
(一)农业项目招商的原则:
1、坚持高起点、高档次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创汇农业(尤其是外向型订单农业)、
高新技术农业项目和公益性农业开发项目;鼓励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名优特农产品
基地建设、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限制建设标准低、规模小的农业开发
项目;对不利于生态建设与保护,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项目禁止招商。
2、 坚持“三个一致”,做到“六个防止”。农业招商项目建设要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相一致,与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主要是灌排和防洪)相一致,与当地农业
区划和布局相一致;防止圈地,防止低水平开发,防止无限制低价招商,防止土地权
属不清引起纠纷,防止破坏生态环境,防止小规模插花开发影响大规模成片开发。
3、 坚持依法管理和热情周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土地开发、滩涂开发和海域
开发项目要依法按权限审批,乡镇政府、村和任何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办理。
土地、滩涂和海域,凡是与外市地有权属纠纷的一律不准招商,市内各县区之间有纠
纷的要在解决纠纷后再对外招商。对已经批准立项的农业招商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
咨询、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方面实行全程服务,并在服务过
程中督导开发商严格履行土地开发合同。
4、 坚持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对编制的农业招商项目实行首长
负责制, 确保项目可行、可谈、能成,减少招商无用功。对农业招商项目办理中发生
的推诿扯皮、逾期不办(包括办不完) 、越权审批(包括以承包的形式变相出让、出租
土地的) 以及由于把关不严造成开发者圈占资源、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破坏生态的
现象,要追究审查、审批者的责任。
(二)鼓励、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1、优先发展和鼓励发展的项目:
(1) 优先发展项目:创汇农业项目主要指名优特蔬菜、林果、畜产品、水产品和
优质牧草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及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农业项目主要指良种 (包括优
质粮棉,名优特稀淡、海水养殖品种,优质畜禽,名优特新林果等) 基地建设项目,
以及与大院大所相结合建设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试、繁、推项目。
(2) 鼓励发展的项目:一是海产品精深加工、名优品种养殖、海洋化工、海洋生
物制药等项目。二是鼓励引进1000马力以上大船来东营市组建远洋捕捞公司,发展远
洋捕捞业。三是渔港配套建设项目,对现有的支脉河、广利、红光、付合、防潮闸、
垦北、 刁口、新户等8处渔港全面对外招商,提高渔港建设水平。四是宜于对外招商
的浅海,约52万亩。五是宜于对外招商的滩涂,约36万亩。六是畜禽养殖及加工利用
项目、蔬菜、果品、粮食深加工项目、林木花卉项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闲置水库
利用项目等。
2、限制招商的项目:限制发展规模小、能力低、标准低的土地开发项目;城市规
划区农业开发项目(主要指出让、长期出租和承包,并与城建规划相矛盾的项目);污
染型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3、禁止招商的项目:(1)禁止利用自然保护区、百万亩柽柳林生态建设区、油气
资源富集区、港口锚地、航道、黄河入海口至广利河海域中心渔场的土地、滩涂、海
洋对外招商搞农牧渔业开发。(2)禁止引进国家已明令禁止的近海捕捞项目。
二、工业
工业项目的招商,要坚持“放开招商,卡住一头”的原则。放开招商,即不论是
高新技术项目还是一般工业项目,不论是技术密集型项目,还是资金密集型、劳动密
集型项目,都要广泛招商,全面引进,特别要大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能够改进产品
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替代进口和扩大出口的
项目。卡住一头,即坚决禁止引进污染项目。
三、商贸
针对目前中心城大型零售网点相对饱和、布局不合理等现状,要坚持立足发展、
强化引导、适度调控、逐步规范的原则,处理好繁荣与市容、流通与交通、引进与发
展的关系,实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繁荣市场、推动发展的目标。
(一)商业零售项目:
1、 西城暂停审批以本地居民为销售对象的大型综合性零售项目。对现有大型商
业网点及在建项目,以调整经营结构,完善服务功能,优化购物环境为重点,使之向
高档次发展,满足高层次消费需求。
2、东西城之间,根据城建规划,限制审批大型综合性零售项目。
3、东城少量审批大型综合性零售项目。
4、 中心城范围内鼓励发展小型超市、连锁店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
菜、 副食、百货等小型便民店。凡新建居民住宅区,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配建
商贸网点,列入小区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对现有居民住宅区网点建设进行配套完善。
(二)商贸批发项目:
1、 大型批发项目,鉴于中心城区零售网点多、专业批发市场少、辐射能力弱等
突出矛盾,要着力在形成具有东营区域特色的大规模、高档次、集散广、辐射带动力
强的大型批发市场项目上搞好招商引资,如新世纪步行街、东营国际家具城等。
2、 中小型商贸批发项目,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原则上集中在现有的商贸城和
商业街内发展。如东城商贸城、黄河口商贸城、东营友谊广场、黄河口服装大世界等。
3、 鼓励批发企业特别是专业批发企业和能拉动地方生产的批发企业加快发展。
对能拉动地方生产的批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审批。
(三)商贸园区及市场建设项目:
中心城区暂停审批类似东城商贸城的综合性商贸园区和市场。
(四)餐饮娱乐项目:
1、对营业性娱乐项目一律不再审批。
2、在东、西城各规划建设二、三处“四星级”以上的高档酒店(包括已审批的黄
河明珠大厦)和写字楼。
(五)重点培育和发展特色商业街:按照城市规划与商贸项目布局相统一和划行归
市的要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五大特色商业街。
1、商河路步行街。位于商河路西段,主要经营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等。
2、北一路(原青岛路)美食一条街。主要经营中高档餐饮业。
3、向阳电视一条街。位于济南路中段,主要经营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
4、 商河路五金建材一条街。位于商河路东段,主要经营五金、水暖器材、建筑
装饰材料等。
5、五六干河排和广利河新世纪步行街。
四、招商引资项目的布局原则
(一)工业项目:
1、 中心城工业项目集中在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四个区片内安排建设,防止分
散和零星建设。具体布局为:
(1) 市经济开发区一类工业园:主要安排高科技和一类工业项目,并设立高新技
术创业园和中国民营工业园,具体位置为:高新技术创业园位于东四路(原莱州路)以
西、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南;中国民营工业园位于原规划的高尔夫球场以东、黄河路
(海河路)以北、北二路(泰安路)以南。
(2) 市经济开发区二类工业园:在南二路(原机广路)南、纺织厂周围,安排一类
工业项目及部分二类非化工类项目。
(3) 南二路西延段三类工业区:主要安排二、三类工业项目,并严格实行“三同
时”。
(4) 西城东营区工业园:在南二路(原机广路)以北、西三路(原五台山路)以东、
西二路(原胜华路)以西、五干以南,主要安排一类工业项目。
2、 除规划的工业区外,中心城不再布置工业项目。对中心城区内现有不符合城
市规划或有污染的工业项目,要创造条件,逐步迁移到规划的工业区内。
3、 各县区工业项目原则上集中摆布在县城驻地工业区,同时,可根据条件规划
二至三个中心乡镇建立工业区,统一规划和布局,按照税收级次不变和先征后返的原
则制定项目进区的鼓励政策,吸引其他乡镇、村引进工业项目进区摆布,以保证项目
的基础设施等配套需要。
4、 对已初步形成工业区的乡镇,如广饶县大王镇,垦利县胜坨镇等,要进一步
完善总体规划,加快工业区的建设。
5、 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乡镇、村所引进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在乡镇、村区域内
随意摆布,必须到县区驻地或中心乡镇工业区摆布。这些乡镇、村可以作为工业区中
有关企业的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特色小城镇模式。
(二)住宅项目:
1、西城除完善一品花园、河滨小区、胜安小区、东升小区、动力小区、西五区、
运输小区等已批准的居住小区外,重点开发建设耿井居住区,防止插建和零星建设。
耿井居住区位于耿井水库西侧, 占地面积7245亩,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
规模7.4万人。
2、 东城除完善明月、辽河、海河小区等已批准的居住区外,集中开发锦华小区
和北苑小区。锦华小区位于东二路(原青州路)以西、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北,占地面
积3900亩,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3.5万人;北苑小区位于原北小区以
东、东三路(原兖州路)以西,占地面积675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1
万人。
3、开发区规划建设供区内职工居住的小区。
(三)商贸、办公项目:
1、在东西城各规划建设2处四星级以上酒店和高档写字楼。其中东城规划在开发
区管委会东侧、府前街以北和东二路(原青州路)与黄河路(原海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各
建1处。西城在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北、东辛采油厂西南角和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南、
耿井居住区以北公建用地内各建1处。
2、在西城结合道路两侧的建设,形成北一路(原青岛路) 、燕山路、商河路、西
三路(原五台山路)等几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性商业街区。
3、连接东西城的城市干道两侧除特殊项目外,按以下要求规划建设:南二路(原
机广路)以南安排工业项目,以北除森林公园建设外,控制其他项目建设;黄河路(原
海河路) 南侧除耿井居住区外,暂不再安排建设项目,北侧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安排
成片成组团的大型项目;北二路(原泰安路)两侧除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
设。
(四)其他项目:
1、职业教育项目原则安排到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南,市电大、财校附近;
2、 旅游性项目除按总体规划布局外,集中安排在森林公园内,不再分散零星建
设。

(摘自东招商委发[2000]1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