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八篇 海上交通事故管理及海事签证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海事志(186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9/article/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9/article/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对外接连签订不平等条约,外国轮船自由航行于山东 沿海和内河,发生碰撞事故后中国政府无权处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水上运输业的 发展,船舶数量不断增多,航行密度增大,船舶日益趋向大型化、专业化,船速不断 提高,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日益增加,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受到国家重视。1951年, 交通部批准成立青岛区港务局海事处理委员会。1953年,青岛、烟台等港务局内设立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海事调查处理工作。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实施后,各地相继成立海事法院。1987年,青岛、烟台、石臼海监局陆续成立,并设 立海务处负责海事调查处理工作。1999年,山东海事局成立,设通航管理处统一指导 辖区内的海事调查处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前,海事签证权一直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至1950年,英商所设的茂 记公司仍在办理这项业务。1953年后,海事签证改由中国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办理。2 005年,山东辖区海事声明签证工作由各海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