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海上交通事故管理及海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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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对外接连签订不平等条约,外国轮船自由航行于山东
沿海和内河,发生碰撞事故后中国政府无权处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水上运输业的
发展,船舶数量不断增多,航行密度增大,船舶日益趋向大型化、专业化,船速不断
提高,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日益增加,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受到国家重视。1951年,
交通部批准成立青岛区港务局海事处理委员会。1953年,青岛、烟台等港务局内设立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海事调查处理工作。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实施后,各地相继成立海事法院。1987年,青岛、烟台、石臼海监局陆续成立,并设
立海务处负责海事调查处理工作。1999年,山东海事局成立,设通航管理处统一指导
辖区内的海事调查处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前,海事签证权一直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至1950年,英商所设的茂
记公司仍在办理这项业务。1953年后,海事签证改由中国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办理。2
005年,山东辖区海事声明签证工作由各海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