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船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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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前,中国不强制船员参加培训,船员劳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
行组织学习、进修的方式进行培训。20世纪80年代初期,船员队伍大规模扩充,其中
部分船员原是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合同工,无海上从业资历,未经专门训练,操纵能
力尤其是使用消防救生器材能力较差,船员培训被提上议事日程。1983年,山东省船
员培训工作开始起步。
1984年4月28日,1978年《STCW公约》开始对中国生效,该公约在船员培训方面
规定了最低标准和要求。根据该公约及其历年修正案,结合中国国情,交通部出台一
系列船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1984年
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
规定:凡在海船上工作的船员以及海上专业院校的学生必须在1990年前完成规定的海
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四项专业训练(简称“四小证”);1600
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还必须完成雷达观测和模拟器操纵、自动雷达标绘和无
线电话通信三项专业训练(简称“三小证”)。山东辖区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全面展开,
专业训练制度的实施,结束了船员先上船后培训或无培训的历史。
1965年,威海船厂中等技术学校成立,是山东省第一所开展船员培训的院校。1
983年7月2日,青岛远洋船员学院被授权开展“四小证”培训。1997年,青岛远洋运
输公司职工学校、烟台救捞局技工学校等学校获准开展船员培训。这一时期,山东辖
区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有:航海类教育、“四小证”培训、“三小证”培训、GMDSS
无线电操作员培训、油轮船员安全管理培训。培训由各学校组织,培训结束后由港务
监督对学员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许可证。1998年后,随着中国履行《STCW公约》
工作的推进,山东省内多家机构开展船员培训,至2005年底,共有11家机构开展船员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