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船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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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夕,招商局青岛分局全部船只和船员随国民党军队撤离,民族轮船业
的大部分船只和船员也被强行征用至台湾和香港。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
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时,青岛港没有运输船舶和船员,无法开展海上运输业务。至
194 9年12月,青岛港登记船舶40艘,1950年增至100余艘,大部分是木帆船,90%以
上船员未经过检定考试,只有部分船员依照规定领取了交通部颁发的船员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船员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船员
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1953年,交通部颁布《海上轮船船员检定考试暂行办
法》,主要通过口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船员。1963年,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轮
船船员考试办法》(简称《63办法》),涵盖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依
据《63办法》,山东辖区船员考试由各船员证书签发单位组织。该办法实行至1966年
中断。1966-1973年,山东辖区没有组织船员考试,根据航运单位的任职需求批件,
直接签发证书。1973年后,山东辖区陆续恢复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但各港不统一。
1979年,交通部参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简称《79办法》)。山东辖区各地船
员考试发证机关在航运单位和航海院校的积极配合下,全面恢复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1987年,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
该规则实施后,山东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由原山东辖区各港务监督自行命题、
阅卷发展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阅卷;由最初的只考理论知识发展到理论与实际操作
评估并重;由最初的纸面笔答、人工阅卷发展到答题卡作答、微机阅卷再到计算机无
纸化考试。1995年,《STCW公约》全面修订,交通部对《87规则》作出全面修改,
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简称《97规则》),
对船员如何从持“87证书”过渡到“97证书”作出具体规定,山东辖区进入船员培训、
知识更新、证书核发的履约过渡阶段。随着中国航运业的发展,中国交通主管部门对
特殊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提出更高要求,促成对《97规则》的修订,并于2004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简称《04规则》),山东辖
区船员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