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船舶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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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务(港航)监督时期
1953年,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制定《海务港务监督工作章程》,授权港务监督监
视并检查码头仓库区、港区水域及港内船舶的清洁和有关安全设施。山东辖区内,青
岛、烟台及石臼港务监督负责该项工作。1980年3月,交通部下发《关于中国已接受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规定航行国际航线、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
货油的船舶(包括油船、油驳、油囊等)必须参加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985年9月,交通部下发《关于国
际航行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轮船船舶配备防油污设备及防污文书的通知》,加强此类
船舶管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
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山东辖区船
舶防污染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一)青岛辖区
1953年11月,青岛港颁布《青岛港港章》,明确规定:“凡油类或含油质物品,
一概不准由船内或岸上倾入港内水中,船底复层油槽、油柜,亦不得在港界内,以及
大公岛以西海面冲刷。”
1971年,青岛港原油运输任务增加,到港油轮增多,码头3区原油过驳水域常出
现浮油和油膜。1972年,港区码头岸壁、防波堤因原油污染变成黑色,青岛港务监督
向交通部报告青岛港油污情况,并提出简单防污措施。
1974年9月,青岛港务监督下发《关于禁止排放含油污水的通知》,规定:“在
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未健全以前,自即日起,凡船舶进入青岛港规定航线以后,一律禁
止排放含油污水,因故将含油污水带进港的,应将原污水运回。”同月,青岛港务监
督针对船舶在港加油下发通知,制定五项措施防治港区水域污染。
1975年4月,青岛港务监督下发《关于黄岛污水处理池正式投产及油轮压舱水的
处理办法的通知》,重申关于防止港口污染的管理规定:所有船舶在进入青岛港规定
航线以内水域禁止排放含油含毒污水;靠泊黄岛油区的油轮含油压舱水由污水池接纳
处理。11月,青岛港务监督增设防污科,负责防止水域污染管理工作。同年,黄岛污
水处理池建成,经有关单位化验鉴定,符合国家标准,随后投入使用。原“含油压舱
水原船带回”或“要求船舶远离港区,在航行途中,按规定要求排放”的监管措施不
再使用。1976年,青岛港务监督在黄岛油区设立黄岛监督站。
1985年,青岛港务监督两次召开青岛船舶单位防污工作会议,对青岛市拆船点进
行全面防污检查。3月,《青岛地区防止拆解废船污染海域暂行规定》颁布,按照该
规定,青岛辖区拆船厂须填报《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购置围油栏
等防污设备,并设立防污工作专门机构。青岛港务监督对中港污染源和造成污染单位
进行调查,利用污油回收船“青港清三”轮打捞回收船舶跑冒的油污,并开始在黄岛
油区使用围油栏。10月30日-11月3日,由青岛港务监督承办的全国防止溢油讲习班在
青岛市举办,由中外专家授课,管理人员得到专业培训。
20世纪80年代中期,青岛港务监督联合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利用航空遥感技术
对青岛辖区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拍照,全面了解辖区海上污染情况,为防污染管理
提供依据。
1987年2月,青岛港务监督根据《青岛港船舶污油回收和油舱清洗作业防污染管
理规定》,对青岛市污油回收单位进行资质审批,至1998年,青岛市具备污油回收资
质的单位(具备污油回收能力的船厂除外)共有6家。
(二)烟台辖区
1978年8月,《烟台港防污暂行规定》颁布实施。1981年,经交通部安监局批准,
烟台港务监督成立水域环境检测站,开展船舶压载水、洗舱水、舱底水油含量、P H
化学耗氧量分析等。1983年,烟台港加强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工作,在开展散装货
物粉尘监测时,初步测定散装化肥、纯碱、磷石粉、煤炭等作业现场的粉尘浓度超过
国家标准。烟台港务监督积极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工作措施,通过
对散装化肥灌包作业采取封闭式操作,对门机卸散肥作业降低卸料高度,减轻作业现
场粉尘浓度。
1981-1986年,烟台辖区内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80起。
(三)日照辖区
1985年5月,石臼港务监督成立,逐步加大对到港船舶的环境保护宣传及防污文
书、防污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港装卸油类及对海洋具有污染性质的危险货物的
船舶进行审批,对船舶废弃物的倾倒和船舶垃圾的接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强化现
场监管,纠正违章作业,查处污染案件,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威海辖区
1985年,《威海市海洋环境保护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同年,交通部下发《关于
国际航行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轮船船舶配备防油污设备及防污文书的通知》。威海港
务监督按照通知要求,针对辖区存在的载沙船排放洗舱水和在船厂维修船舶港内排放
机舱污油水的问题,加强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及船舶防污设备和防污文书配备的
现场监管。

二、海监局时期
(一)青岛辖区
1987年3月,港务监督危险货物管理科与防污科合并,成立危管防污处,负责危
险货物安全运输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同时,印发《青岛港防止船舶油类作业污染海
域管理规定》。
1987年7月、8月,青岛海监局先后会同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经委拆船办公室及
青岛港务局,对青岛地区拆、修、造船厂及青岛大港、中港的有关单位和船舶进行防
污染工作联合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责令加强海洋防污法规学习,并限期制定防
污措施和规划,同时要求停泊在青岛大港、中港的港作船舶建立油类记录簿制度。1
987-1990年,青岛港务监督组织船舶防污染检查3850艘次,处理船舶污染违章57起,
处理水域污染事故130起。
1988年4月,青岛港务监督对靠泊黄岛油码头和大港25区作业的油船实施布放围
油栏的强制措施。12月,青岛港务监督根据交通部《关于征求使用统一格式〈油类记
录簿〉意见的函》,决定自1989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油类记录簿》。
1989年9月,青岛港务监督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利用航空遥感技术和海面溢油
鉴别技术,对胶州湾的船舶违法排污、海面溢油开展协同监视执法行动,共出动“海
监”飞机8架次、“海监”船11艘次,查处违章排污事件6起。同年,《青岛港防止船
舶垃圾污染须知》颁布实施。
1990年2月,山东省青岛港航监督、青岛市环保局联合颁布《青岛港航监督防止
港内水域污染的规定》,规定:1.在港的船舶单位、专业码头、船厂等,应本着各负
其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所在水域不受污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垃圾
箱和回收残油、废油的专用容器等,以供所属船舶使用;2.禁止任何单位、船舶或个
人向港内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3.船舶在港内发生
海损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港内重大污染损害的,青岛港航监督有权采取强
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性清除或强制性拖航,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单位承担。
1990年5月,交通部和国际海事组织在青岛举办《73/78防污公约》国家级讲习班,
国际海事组织执行官及荷兰、英国专家和与会代表就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及散装化
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等进行学习交流。
1995年4月,《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颁布,规定青岛港务监督负责青
岛港港区船舶排污的监督、调查处理以及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
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1996年,中国与加拿大两国政府合作开展港口防污染研究项目,即运输系统培训
项目--港口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期间,青岛海监局先后派出3人到加拿大学习,同
时,加拿大政府派专家到青岛授课。中国引进地理信息系统和溢油漂移模型预测软件,
在加拿大专家指导下,针对青岛胶州湾海域的具体情况,由青岛海监局与交通部水运
科学研究所联合进行应用开发。
1999年6月,青岛港务监督下发《关于发布〈船舶污油水、垃圾回收作业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提高污油回收单位作业标准。当时在青岛开展污油回收业务的
有青岛顺安海务公司、青岛顺利航修中心2家污油回收单位。2002年,青岛航顺船务
有限公司通过资质审批开始污油回收业务。至2003年,除上述3家单位外,另有13家
船厂开展污油回收。
(二)烟台辖区
1988年1月,《烟台港船舶防污染须知》颁布实施。1989年,《烟台港关于防止
船舶垃圾污染的管理办法》、《烟台港关于对油污水处理船的防污染管理办法》颁布
实施。1991年始,烟台港务监督正式开展油指纹鉴定工作,为查找污染海域的肇事船
舶提供依据。同年,《船舶在烟台港消除残余油类及含油污水防污染管理办法》、
《烟台港籍船舶防污染检查报告制度》和《烟台海监局关于对小型船舶机舱污水排放
系统施行铅封的规定》颁布实施。
1987年,烟台海监局为水域环境检测站购置751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油分仪、
荧光分光度计、气相色谱仪及PH计及化学分析器具,配备专职化验人员。1992年,根
据国际海事组织《关于防止船舶压载水及沉渣排放传播有害水生有机物和病原体的国
际指南》,该站对来自国外港口船舶压载水中病原体、浮游生物、有机物和重金属等
25项指标开展综合监测。10月起,烟台港务监督对来自国外港口船舶不符合排放标准
的压载水,禁止在烟台港排放。
1993年6月,烟台港务监督对在港进行油类作业的船舶铺设围油栏。
1994年12月,《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该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针对烟台港实际情况,在船舶进出港、航行、停泊、作
业、安全保障、防止船舶污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事故查处及违章行为处罚方
面作出明确规定。
1998年12月30日,烟台港务监督启用船舶污染物回收作业许可证。
1987-1999年,烟台辖区内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201起。
(三)日照辖区
1989年,《日照港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同年,岚山港务
监督陆续开始对具有污染性质的货物进行审批,实施现场监管,纠正违章作业,防止
海域污染。1990年,岚山港务监督制定《岚山港船舶在港防污须知》,逐步健全防污
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设立防污检查登记簿、工作程序和技术档案,并配备专业技术
力量。1994年,岚山港务监督配备防污监测仪器,防污监测能力进一步提高。1988-
1993年底,日照辖区共处理污染事故43起。
1995年,日照港务监督《关于船舶废弃物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1998年,
《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处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999年,《防止船舶污染管理控
制程序》、《船舶防污染检查指导书》颁布实施。
(四)威海辖区
1986年,威海港务监督下设监督科、刘公岛监督站,分别负责威海港和威海-刘
公岛航线旅游船的防污染监管工作。
1988年5月,《威海市船舶含油污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同年,威海港务监督
配合威海市环保局开展散装货物的粉尘监测,初步测定散装化肥、纯碱、煤炭等作业
现场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威海港务监督、威海市环保局、威海市交通委、威海
港等单位联合召开会议,作出对煤炭等货物封闭式作业、对纯碱等货物降低卸料高度
以减少粉尘的操作规定。
1989年,威海港务监督下发《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管理通知》。
1993年,威海港务监督成立新港区监督站,负责船舶防污染的日常监管工作。1
0月,对在港进行油类作业的船舶实行布设围油栏措施。1995年,新港区监督站更名
为新区分局,下设危管防污科负责危防工作监督检查。1997年,北港监督站成立,负
责北港区船舶防污染监管。执法人员采取现场监督检查、船舶签证、船舶安全检查及
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污证书、文书、
防污染设备和实际操作等事项。同年9月,《威海港务监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工
作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1995年,石岛港务监督设防污危管科负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1986-1999年,
石岛辖区年审批油类作业船舶约40艘次,签发残油接收证明约30份,核发油类记录簿
约20本,进行船舶防污染检查约120艘次。
(五)济南海事局辖区
1997年12月,东营海监局设监督科负责防污染管理工作。
潍坊辖区由潍坊市航运管理处港务监督科及山东省羊口港航监督实施现场监督检
查,对船舶油污水和压载水排放、供受油作业实施审批。

三、山东海事局成立后
1999年12月山东海事局成立,山东辖区内的船舶防污染工作由山东海事局危管防
污处统一协调,烟台、青岛、日照、威海各分支局均设危管防污处负责各自辖区内船
舶防污染管理工作,济南海事局辖区由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承担。
至2005年,山东海事局在山东沿海建成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8个,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VTS)中心站3个及基站5个,在8个重点港口建设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在成
山头水域、团岛口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在沿海海域部署海事巡逻船艇22艘,
利用救助飞机和租用社会飞机虚拟部署巡航飞机2架,结合船舶排污卫星遥感监视技
术的开发应用,初步形成船舶污染防治立体监视网络。
(一)日常管理
2001年4月,山东海事局组织各分支局对辖区内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情况进行抽
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管理工作。同年,《山东海事
局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案》颁布实施。
2002年4月,山东航海学会船舶防污染专业委员会成立,主要从事船舶防污染学
术交流、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决策咨询、技术支援和技术鉴定,办公室设在山东海
事局危管防污处。委员会成立后,先后组织开展《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生效对策
研究、船舶压载水问题研究、船舶防污底系统履约研究和油类记录簿修订等专业活动,
派员参加或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同年,山东海事局购置
船舶油污染事故调查取样器材30套,结束了船舶油污染无标准取样设备的历史。
为规范危防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山东海事局牵头、烟台海事局编写完成《船
舶污染事故调查指南》,日照海事局编写完成《山东海事局危管防污监督管理手册》,
威海海事局组织编写《船舶防污染有关管理文件汇编》(国际公约部分),对防污染的
相关法律、规章进行汇总。
2004年1月,山东海事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辖区船舶油污样品取样鉴定
行为的通知》,要求山东辖区的污染事故化验鉴定一律委托烟台海事局水域环境监测
站进行。5月19-23日,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监察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
海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组成的国家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组到山东辖
区进行执法检查,充分肯定山东海事局的防治船舶污染工作。9月23日,《山东省海
洋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明确规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
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
处理。同年,山东海事局制定《山东海事局辖区船舶溢油应急储备力量登记备案程序
(试行)》,并下发《关于对船舶溢油应急储备力量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青岛光明
应用技术研究所、胜利海洋应急中心、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和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
限公司先后向山东海事局申请办理清污能力登记备案。12月,山东海事局颁布《船舶
残油、油污水接收处理作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自身不具备溢油应急处置能力的船
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处理作业单位,必须与辖区具备10吨以上清污能力并在山东海事
局登记备案的溢油应急处置力量签订油污救助合同。
2005年,山东海事局组织开展港口、码头和船厂溢油应急防备及船舶污染物接收
处理情况专项检查。通过整治,辖区新增一批溢油应急设备,溢油应急能力得到增强。
(二)防污染业务培训
2001年,山东海事局组织各分支局参加在上海召开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机制国际研讨会。10月24-26日,山东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案例分析研讨会暨危管防
污专干人员培训班在济南举办,就船舶污染事故案例进行集体座谈和讨论,由专家讲
授防污染知识,并探讨制定危管防污工作程序。
2002年3月,山东海事局组织承办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第五期宣传学习班,项目
协调人助理和实施成员先后就控制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作专题演讲。5月,
在威海市举办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骨干培训班,各分支局的24名防污染管理骨干人员
参加培训。
2004年6月,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与新加坡东亚反应有限公司举办IMO溢油应急
防备与反应培训班,共培训高级现场应急反应指挥人员37人。9月,山东海事局协助
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承办全国海事系统第二期船舶防污监督及溢油应急培训班,共
培训全国海事系统防污染管理人员39人。11月,山东海事局协助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
心举办全国企业界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与监督人员培训班,全国石油、港口、厂家及清
污公司等单位的130多名学员参加培训。
2005年4月,山东海事局组织举办全国企业界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与监督人员培训
班,全国59家单位的70名人员参加培训。6月,组织举办全国海事系统溢油应急高级
培训班,30多名溢油应急指挥人员参加培训。11月,承办交通部海事局和国际海事组
织联合举办的溢油应急高级培训班,对各分支局辖区内的企业人员进行现场应急能力
培训。
(三)防污染国际合作
1994年9月,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为共同应对海域溢油污染事故,通
过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简称西北太行动计划)。
2001年5月,山东海事局承办的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污染防备反应第四次专家论
坛会在青岛市召开,联合国环境署、国际海事组织、西北太平洋海洋污染应急中心及
中、日、俄、韩的代表和国内的观察员30余人参加会议。会后,山东海事局被交通部
海事局授权负责跟踪研究西北太行动计划。当年,组织翻译西北太行动计划区域溢油
应急计划。11月,派员参加在日本东京举行的西北太行动计划区域油污应急计划专家
组会议。
2001年5月,根据中韩双方关于开展黄海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的工作安排,山
东海事局承办的中国与韩国政府关于黄海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协定双边会谈在青岛
市举行,两国共15名代表参加会谈。
2002年,山东海事局先后完成西北太行动计划成员国有关溢油的生物处理和溢油
岸线清除技术的汇总调研工作,并编写技术报告,对溢油岸线的18种可行清除方法进
行分析论证,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正式技术报告提交第五次论坛会议。2003年9月、20
04年5月,分别派员参加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污染防备反应第六次、第七次联络点会
议。
2004年11月,山东海事局承办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反应200
4年专家会议在青岛市召开,国际海事组织、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污染防备反应区域
行动中心及成员国的代表及国内的观察员3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研究实施《西北太平
洋行动计划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的有关技术支持项目,同时研究制定西北太地区海上
溢油应急联合演习方案。
2005年5月,山东海事局派员出席在韩国召开的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污染防备反
应第八次联络点会议和实施西北太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第一次主管机关代表会议,并为
中国代表团提供溢油应急最低防备水平研究、溢油应急演练情景模拟、事故案例研究
和在西北太地区实施船舶压载水控制与管理等多个提案。
(四)专项行动
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批复《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计划分近、中、远三个实
施阶段,其中,交通行业的近期目标之一是启动渤海船舶及相关作业油类污染物“零
排放”计划。山东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于2003年3月制定《〈渤海海域船舶排
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对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和启封的申请、审核,铅
封的实施、记录、监督检查,污油水接收,宣传贯彻及培训工作作出部署。自6月1日
起,凡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船舶禁止向水体
排放油污水,对相关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此次行动共涉及山东地区12个港口、
16个污油水接收处理单位、50余家船公司的近300艘船舶。至6月底,山东辖区符合
《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的船舶全部完成排污系统铅封工作。
2004年2月10日-3月11日,山东海事局组织开展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工作
回头看活动。济南、烟台和威海海事局先期组织开展船舶铅封专项检查,随后山东海
事局派出检查小组,先后对东营、蓬莱、烟台、威海在港铅封船舶、港口油污水接收
单位和相关船公司进行检查。
2005年初,山东海事局组织对全省范围内船舶油污水排放系统实行铅封制度,这
在中国沿海13个省市中是第一次。至5月1日,日照、青岛和威海3个分支局共完成20
2艘船舶的铅封任务(济南、烟台在实施渤海碧海行动时已经完成铅封工作)。

2001-2005年山东辖区船舶防污染监督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5-5
单位:艘次
┌──┬────┬────────┐
│年份│登船检查│查处船舶违法排污│
├──┼────┼────────┤
│2001│2021 │19 │
├──┼────┼────────┤
│2002│2636 │20 │
├──┼────┼────────┤
│2003│2764 │24 │
├──┼────┼────────┤
│2004│2820 │562 │
├──┼────┼────────┤
│2005│2497 │5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