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港口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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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接受港口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给主管机关以法律解
释及技术支持,协助主管机关监督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Ⅰ/19的规定。青岛船检及其下属机构接受当地港口国主管机关--海事部门
的要求,派验船师与海事部门检查官员一起上船进行开航前的检查和检验,积极支持
和配合检查官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将检查和检验结果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告。
自1998年开始,港口国监督检查变为强制性要求。鉴于中国老旧船比较多及船公
司管理、船员素质、保养维修成本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挂中国旗船舶保持良好的监督
检查记录的难度较大。青岛船检除接受海事局要求,除配合和协助检查官员上船检查
检验外,还制定了17项降低港口国监督检查滞留率的措施,在山东辖区进行大量治本
工作,包括:每年组织对航运公司机务人员进行培训,分析各公司船舶存在的缺陷和
船员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经常走访各航运公司,与其共商应对港
口国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每年在年中和年底对船舶被滞留的情况进行通报;验船
师经常与航运公司机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与船长沟通交流,指导船员对船舶保持经
常性的维护保养;建议船公司和船长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素质;改善船舶
技术状况,尽量减少和避免船舶被滞留;经常对验船师进行业务培训,尤其要求验船
师熟悉、了解规范、公约的要求和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做到人到位、
思想到位、检验到位;组织有关人员对被滞留船舶的缺陷和原因进行讨论分析,总结
经验,吸取教训,落实改进措施。至2005年底,挂中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或挂其他国
旗入中国船级社船级的船舶在国内、外港口的滞留艘次数和责任率明显下降,总体情
况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