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定认证及港口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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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990年,全球发生油轮事故1000余起,每年排入海洋的石油1000万吨NF
DA11500万吨,这些漏油事件多由人为原因造成。国际海事组织和航运界开始陆续
制定全面预防海难事故的公约和规则。1993年制定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管理规则》(ISM规则),起初并不具有强制性。1994年9月28日从塔林开往斯德哥尔摩
的“埃斯托尼亚”号客轮沉没事故发生后,国际海事组织修订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
安全公约》,并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确定为强制性的法律文
件。针对海上走私、贩毒、海盗、偷渡以及海上恐怖主义活动等问题,制定《国际船
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2004年7月1日起生效。ISPS规则要求加强港口
国监督检查(PSC),强调落实公约标准的三重责任地,即国际海事组织负责制定标准、
船旗国负责实施标准、港口国负责监督检查。
1996年起,青岛船检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国际船
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要求,开展认证、审核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