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检验、认证及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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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历史上就有对新造船舶和修理船舶进行检验的官员和制度。第一次鸦片战
争后,有关船舶检验规章主要以税收为主。北洋政府时期,航政事务由海关兼管,当
时航政、船检规章主要有7个,但多未严格实施。国民政府时期设立航政局,对航政
业务进行划分,但海关仍然兼办引水管理、船舶出入查验、航路标志、航道疏浚等事
项,航政局仅办理中国籍船舶的检验、丈量、登记注册、发给牌照和船员管理。抗日
战争时期,由于华北、华东为沦陷区,山东沿海港口的船检机构处于混乱状态。1945
年1 0月,国民政府天津航政局恢复设置,其下属青岛、烟台、威海卫办事处参与接
收船舶、港口等工作。青岛地区的船舶检验由天津航政局青岛办事处负责,具体承担
船舶标志、吨位丈量、马力测算、价格评估等业务,主要对木帆船和小型钢船进行特
别检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船舶检查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
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及相应的检验报告。船舶检验主要凭验船师的经验和航政
司临时下达的指示。救生、消防设备等项目则按照美国标准进行检验。鉴于青岛、烟
台、威海均无大船坞可提供修船,所以很少检验较大船舶,多是山东沿海航行的小吨
位船舶。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的船舶检验业务进入新时期。1949-1957年,山东船检机构
和队伍有两支,一支隶属于山东省交通厅的地方船检机构,一支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交通部管辖的船检局青岛办事处和烟台验船组(简称中央船检)。1957年之前,中央船
检和地方船检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分工,在管辖区域上各有侧重,地方船检管理所在
地的船舶,船检局青岛办事处负责青岛港和青岛地区吨位较大的船舶,烟台验船组负
责烟台港和烟台地区的船舶,渔船检验业务由青岛船检和烟台验船组负责。至1957年,
渔检机构成立,中央船检、地方船检、渔船检验三支队伍有了明确的业务分工。
船检的核心业务活动主要是对船舶、海洋工程、船用产品等进行入级检验、法定
检验及公正检验,并不断发展变化。船检业务范围包括船舶检验、海上设施检验、船
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检验、集装箱检验、船舶审核与发证、接受外国政府
(地区)授权对船舶及其所属公司审核与发证、进出口船舶检验、ISO9000与ISO14000
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规范规则与标准拟定、相关科学研究、相
关技术培训、相关技术服务等。1988年5月30日,中国船级社被接纳为国际船级社协
会正式会员。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作为中国船级社设在山东省的直属机构,现场执行
政府授权的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各种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的日益广泛和严
格,山东船检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和规范:检验区域由青岛、烟台等几个地区扩展到山
东全省及青海省部分地区;检验船舶从十几米长的小木帆船到万吨巨轮,从国轮到外
轮;检验对象从单纯的船舶检验到海洋工程检验、船用产品检验、船运集装箱检验、
公证检验、质量管理认证、船舶和港口安保认证、工业产品认可检验以及各类技术咨
询服务;检验种类也从原始的船舶验丈到法定检验、入级检验以及其他各种检验等。
业务量逐年增加,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数十艘次、数百总吨位增加到数百艘次、数百
万总吨位,海洋工程、船用产品和集装箱检验从无到有,由少到多。改革开放后,检
验费收平均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
检验依据国际公约和规则及国内的检验法规、中国船级社和国际船级社协会制定
的规范、标准等进行。规范、科研工作也是船检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船检局青岛办
事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结合检验实践经验编写了22个检验须知、认可指南和检验
标准等,均获得有关部门认可并颁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