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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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1974年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
Ⅺ-1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是海上保安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规定缔约国
政府、港口设施、公司、船舶等各方在保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和履行、等
效措施等。
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IMO为加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管理,2002年1
2月9-13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IMO海上保安大会并通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
保安规则》(ISPS规则),对船舶和港口的保安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规则包括A、B两个
部分,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B部分是建设性内容,为公约修正案和规则A部分的实施
作指导。2004年7月1日,《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
2003年6月24日,交通部海事局下发《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工作的通
知》以及《关于中国船级社(CCS)申请成为认可的海上保安组织的批复》,授权中国
船级社成为被认可的海上保安组织,具体从事审批船舶保安计划、船舶保安的评估、
审核、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等事项。
2003年11月,交通部印发《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当局对港口设施开展保安评
估并加以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港口设施经营人、港口设施保安员
的职责和任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本要素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基本内
容。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修订的《国际船
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交通部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规定各相关航运公司应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编制保安计划、指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
保安员、进行船舶保安评估,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取
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各有关港口应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并经过审查和批准。
山东海事局要求,ISPS规则的监督管理由各分支局监督处负责,工作人员为PSC检查
官员。6月30日,山东海事局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船舶海上保安规则〉做好进口船
舶ISPS查验和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起,山东海事局各分支局按照中国海事局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为期
3个月的ISPS规则集中检查。7月2日,烟台海事局在对巴拿马籍“GOUTA”轮实施PSC
检查时,发现该轮无《船舶保安证书》、《连续概要记录》、《船舶保安计划》,救
生衣不符合SOLAS公约要求,部分通风筒防火板卡死等10项缺陷。根据ISPS规则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该轮滞留。日照海事局共检查船舶37艘,查出有关缺陷15项,滞
留船舶3艘。至2004年底,烟台海事局组织对辖区522名船员进行保安知识培训、考试,
基本满足辖区航运公司履约需求。
2003年,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要求,威海海事局在辖区开展船舶保安
规则集中检查会战。
日照海事局以ISPS规则检查与日常船舶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管理。2
004年7月12日,日照海事局对朝鲜籍“意卡”轮进行检查,发现该轮《船舶保安证书》、
《船舶保安计划》等均未在船,依法对该轮实施滞留,至船舶缺陷全部按规定要求纠
正后准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