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船舶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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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船舶进出港口的管理由海关负责(即“理船”),只是办理进、出
港手续及收缴关税。1864年,由烟台东海关监督的进出口船舶计有900艘、吨位27.95
万吨,其中进口448艘、吨位13.89万吨,出口452艘、吨位14.06万吨。1899年7月1日,
青岛胶海关成立,胶澳地区的民船贸易改由胶海关管理。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胶东解放区民主政府接收烟台、威海、龙口、石岛旧海
关,胶东解放区海关对船舶实行航运执照、航运路簿和舱单报单报结关制度。当时烟
台、威海、龙口等海关是独立关,在管理手续上不统一。胶东行署委托烟台市政府于
1945年12月底召开烟台、威海、龙口海关联席会议,统一胶东区各海关的船舶管理制
度。统一船舶登记手续:由船主事先向海关领取申请书,按所列项目填写,寻找殷实
商号在申请书上签字担保,经海关审查批准,予以登记编号,发给路簿和航运执照,
凭以合法营业。各海关1945年9-12月船舶登记发放路簿、执照情况如下:东海关648
艘,威海海关451艘,龙口海关188艘,石岛海关2882艘,合计发放4169艘。
1946年,胶东解放区各海关建立较系统的船舶监管制度,规定凡胶东解放区所有
船只不分公私所有,均须分别到烟台、威海、龙口、石岛、黑港口、乳山等地海关或
海口事务所申请登记。驶往胶东非该区所有船只,其持有1946年海关登记注册的各项
手续均视为有效,否则须在上述海口之一向当地海关申请登记注册,始准营业。
外国船只驶入胶东解放区港口,须由船长将国籍证书及所运货物单据呈经海关请
示行署核准后始准营业。各船只须事先向海关申请领取船舶登记申请表,由船长或船
主逐项填明,同时该区贸易船只须有一家殷实商号的保证,非该区的贸易船只,须取
得两家殷实商号的保证。其他渔船及港内用船须取得海关同意,报请海关丈量、检验、
核发航运执照、航运路簿及信号旗并刷号烙印。申请船只丈量,各船均须办理执照。
执照分3种:贸易船不分帆船、汽艇、轮船,概用航运执照并发给航运路簿;渔船不
分帆船、轮船、汽船,概用渔船执照;港内船(驳船等)概用港内船执照。执照由各负
责登记的海关根据申请的情形,据实填明编号加盖印记,其编号应用该海口名称的首
字(如烟、威、龙、石、乳),渔船加渔字,如“烟渔”,港内船加“港内”字,以示
区别。各港所用的号数由1号编起。凡登记注册的船只,依各船执照号码于各船艏的
两侧写明其编码号数。贸易船只以黑底白字为准,渔船及港内船以白底黑字为准。字
体大小视船只大小而定,务求显明雅观,用中文书写,号码用阿拉伯数码,概以4位
数书写。贸易帆船须于不易毁损处,烙印该船字号。非该区的船只,为便利其航运起
见,如其原有编号及烙印均属清晰者,可免用此项手续,但须将原字号在执照及路簿
上注明,以便检查。如其原无编号或原编号不清晰,应按该区规定进行编号烙印。
免于登记的船只有:解放军不进行任何营业的军用舰、艇及其他船只,海关及水
上公安机关自用的巡港工作船只,不进行任何盈利的游船,不堪使用及入坞的船舰,
大船的附舟及海关认为不需登记者。
民国时期,山东海河航运船舶除沿海航运有极少船舶为官办外,其余为私营船行
和个体船户所经营,船舶管理无统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