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船舶登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9&rec=35&run=13

新中国成立前船舶登记工作由海关管理,新中国成立后由交通部船舶管理主管机
关负责。新中国成立初期,船舶国籍登记和所有权登记合并,以国籍证书代替所有权
证书,货船与渔船的登记机关也不分开。1960年9月,渔船与商船分开登记。1988年1
月1日起,内河船与商船分开登记。1994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
记条例》,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分开,分别颁发船
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同时,船舶登记业务进一步细化,除办理国籍登
记和所有权登记外,还增加船舶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废
钢船登记、船舶标志和公司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