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行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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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山东辖区的航行通(警)告发布由胶海关和东海关港务课负责。新
中国成立后,航行通(警)告的发布由交通部港务监督局负责。1993年,交通部港务监
督局在烟台、青岛分别设置航行警告港台,负责管理和协调山东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
行通告的发布工作。1999年后,山东辖区设置山东航行通(警)告发布台,统一负责山
东辖区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制定和发布。航行通(警)告发布日益规范,山东辖区航
行通(警)告自2000年的239次增加到2005年的796次,发布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山
东辖区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