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工作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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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辖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简称水工作业)审批即已开展。1
953年的《青岛港港章》和1955年的《烟台港港章》均对水工作业作出具体规定。19
8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港务监督部门对水工作业
的审批权限。自此,山东辖区各港务监督依法审批水工作业,并发布航行通告,对水
工作业进行公告。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
定》(简称《水工作业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工作业管理,明确了海事部门对水工
作业的全方位监督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山东辖区的水工作业活动越来越多,涉及的工程投资规模越来
越大,对通航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辖区内水工作业审批数量从2000年的75件逐年递
增至2005年的15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