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进出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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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管理需要海事机构通过旗台信号、电报、甚高频电话、VTS系统等通
信、监控方式对船舶进出港进行监控、调度,主要包括进出港报告和计划管理等内容。

一、青岛港
1953年4月1日起,青岛港昼夜开放。11月,青岛港务监督公布《青岛港港章》,
规定2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青岛港受信号山旗台指挥,视线不佳时受东海旗台指挥,
进出大港须遵守大港旗台信号。至1977年,信号旗、灯一直是控制船舶进出青岛港的
唯一方式。《港章》同时规定,外轮进出青岛港应分别于抵港48小时前、离港24小时
前向港务监督长申请核准,所有500总吨以上的中外船舶至少在抵港8小时前须以电报
形式向港务监督长报告预抵准确时间和前后吃水,如载有危险品,并须报告危险品种
类与数量。
1962年6月,青岛港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水上信号通信规则》制定并颁发《青
岛港港口信号》。
1972年7月,青岛港务监督下发《关于青岛港有关港口船舶管理规定公布实行的
通知》,规定了船舶进大港的信号。
国际航行船舶(中、外轮)进港24小时前,通常将准确的抵港时间通知代理,由代
理分别通知港监、港调(港务局调度)、引航站等,一般称为“确报”,而将国际航行
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中所标示的抵港日期称为“预报”。外轮在正横朝连岛时通常通过
青岛海岸电台向港监发报,请示进港指示,电台报房通过直线电话转告港监值班室,
值班员可指示船舶到引航站等候引航员或到锚地抛锚。这种控制外国籍船舶进港的方
式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至90年代后期逐渐减少,90年代末完全消失。
至1975年,甚高频电话(VHF)在引航中普遍使用,旗台信号、船舶声号使用逐渐
减少,不再是船、岸联系的主要方式,但船舶进出港仍须看旗台信号。当时,很多船
舶已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1976年5月,交通部颁发《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
暂行办法》,规定外轮可用VHF直接向港务监督报告有关事项。1977年10月,青岛港
务管理局组建VHF无线电话台,岸上单位(港监、外代、引航站、港调等)可与船舶直
接通话联系,调度指挥船舶进出港。1981年9月,青岛港务监督发布《关于加强港口
航政管理的通告》,要求“船舶进出青岛港必须服从信号台指挥,悬挂信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执行”,“船舶抵大公岛,开甚高频机器,
以便联系”,并要求船舶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及锚位和起锚时间等,该规定自当
年10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青岛港务监督下发《关于重申加强港口航政管理的
通知》,规定“船舶进出青岛港和在港内移泊,必须服从信号台的指挥,悬挂信号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执行,同时日间还应悬挂船名旗”,
同时要求“当船舶到港前2小时必须以VHF向港监报告”。1986年,信号山旗台停止工
作,移交地方政府、青岛港务监督和青岛市邮电局共同管理。
1993年7月1日,青岛海岸电台VHF话台对外运行,船舶可通过话台直接与港监值
班室联系,请示进港指示。20世纪90年代后期,电传和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逐渐
配备到船上,很多船舶利用电传或传真报告正横朝连岛的时间,过大、小公岛连线时
再通过VHF请示进港指示。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
船舶进出港报告作出规定:外轮应在预计抵港24小时前预报抵港时间,航程不足24小
时的,驶离上一口岸时预报抵港时间;外轮在正横朝连岛时应报告船舶正横朝连岛时
间及抵港的准确时间,同时接受港监指令。500总吨以上的国轮应在预计抵港8小时前
或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港监报告抵港时间。国轮在通过大、小公岛连线时,应以VHF在
08频道向港监报告。21世纪初,VTS中心开始使用海岸电台的VHF-DSC子终端进行
通信联络。船舶在正横朝连岛时直接与VTS中心联系进港事宜,个别中外船舶只在通
过VTS门线(大、小公岛连线)时报告进港、请求指示,青岛海事局也予以准许。至20
05年底,仍沿用此种方式。

二、烟台港
1973年,烟台港务监督下发《关于重申烟台港船舶进出港口和港内航行、停泊管
理规定的通知》,规定500总吨以下船舶进出北口门,5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南口门,
必要时500总吨以上船舶也可以进出北口门,但未满500总吨的船舶未经港务监督许可
不准进出南口门;船舶在内港航行,务须慢车缓行,不得追越他船,不得横越正在行
驶中之大型轮船船头;该港1、2、3、4号灯浮顺序联线以西及以北之水域是大轮航道
和调头区,严禁一切船舶停泊。
1975年,烟台港务监督下发《关于重申船舶进出港口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凡进出烟台港的各类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持有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职务证明;
500总吨以上的船舶进出南口门时必须服从烟台山信号台的指挥,未满500总吨的船舶
未经港务监督许可,不准进出南口门;进出北口门的船舶应各自向右边行驶,出港船
舶靠一边行驶有困难时,进港船舶要给出港船舶让路;凡在内港行驶之船舶,必须慢
车缓行,不得横越正在行驶中之大型轮船船头;不得妨碍正在进行离靠作业之大型轮
船的操纵。
1993年,烟台港务监督下发《关于烟台港内限制船速的通知》,自1月15日起对
船舶在烟台港内航行限定速度:一般船舶在港界线以内,东、西港池以外水域航行时,
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海里;在东、西港池内水域航行时,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
小时6海里;高速舰艇(指航速在20节以上的舰艇)在港界线以内,东、西港池以外水
域航行时,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海里;在东、西港池内水域航行时,航行速度
不得超过每小时6海里;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执行公务的船舶和港内小型游艇在港
内航行时不限制航行速度。
1999年10月,烟台港务监督印发《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自此,烟台港实行进
出港报告制,并设立两个报告线。第一报告线为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
圆周线;第二报告线为小山子灯桩与崆峒岛灯塔及养马岛东北角的顺序连线。凡在烟
台港及附近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必须按该规定的要求向烟台山交
通管理站报告船舶动态。船舶进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呼号、国籍、总
吨、吃水、来自港、船位、抵港目的,载有压舱水的船舶应报告压入地点及数量,载
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报告所载危险品种类数量。船舶进、出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
报告船名、船位和航速,进港船舶可同时申请进港许可。船舶驶抵锚地锚泊应及时报
告船名、锚位和锚泊时间;船舶驶离锚地应报告起锚时间、目的港。该进出港报告制
至2005年仍在沿用。

三、日照港(原称石臼港)
1988年,石臼港务监督下发《关于对来港船舶实施报告制度的通知》,开始对进
出港船舶实施报告制。1998年5月,日照港务监督制定《日照港务监督禁止船舶离港
审批程序》,规定日照港务局作出的靠离泊计划未经日照港务监督审核同意,日照港
务监督可禁止船舶进出港口。2000年12月,日照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海
事局船舶动态报告管理规定》,要求港口计划调度部门每天上午将当天的船舶靠、离
泊计划报海事主管机关审核;计划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作出变更报告。该规定至2
005年仍在沿用。

四、威海港
2001年前,因进出威海港的船舶密度不大,威海辖区没有对进出港船舶实行动态
报告制度。随着威海经济的发展,进出威海港的船舶越来越多,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安
全,2001年始,威海海事局实行船舶动态报告制度,同时实行单向通航制。进出威海
港北区的船舶,进港实行三次报告制度,分别为距牙石岛3海里报告、正横牙石岛报
告、靠好码头报告;出港实行二次报告制度,分别为出港前申请航道报告、出口正横
1号浮报告。进出威海港南区的船舶,进港实行三次报告制度,分别为距南区航道1号
浮3海里报告、正横1号浮报告、靠好码头报告;出港实行二次报告制度,分别为出港
前申请航道报告、出口正横1号浮报告。该制度至2005年仍在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