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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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5年,山东海事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上级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方式。

一、上级监督
上级监督实行对口检查机制,即交通部海事局组织直属和部分地方海事局开展海
事行政执法监督对口交叉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项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设和落
实情况,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情况
等。
自2003年开始,交通部海事局连续开展对口执法检查活动。山东海事局根据交通
部海事局的要求,借鉴国际海事组织提出的船旗国履约自评表的形式和要求,并参照
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和《国际船舶安全运营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审核的有关形
式和要求,制定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自评格式文书和系列表格,经征求各直属海
事局意见后,在2005年进行的海事系统对口执法检查中应用。

二、内部监督
2004年,山东海事局率先在海事系统建立《执法监督体系》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组织执法考核与评议及实施执法监督工作,保证落实执法责任制。至2005年底,山东
海事局辖区各分支局相继建成体系文件并按要求实施执法监督。
(一)监督机制
1.执法责任制
1997年4月15日,烟台海监局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法规归口部门、监察处
和执法处室有关人员组成执法监督检查组。检查组严格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
规定》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7项制度,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
规定、不按时报备、须承担责任或追究责任等情况,及时向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汇报。
检查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对各执法单位逐个进行认真检查,其间发现几十项问题并逐
一研究整改办法,形成检查组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2002年7月19日,山东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执法监督职
能部门针对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以日常掌握、了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为基础,集中掌握一些单位在行政执法中依
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好做法和存在的难点与缺陷,作为检查工作的基本素材,提前部
署与日常调研,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自查,总结行政执法责
任制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办法与措施,并通过局域网
定期公布执法责任制落实状况。
2002年,日照海事局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制,其后,各分支局陆续推行。2003年,烟台海事局制定《烟台海事局执法责任制》,
济南海事局制定《济南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文件导则》,青岛海事局组织编
写《青岛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文件》,威海海事局组织各级海事执法人员签
订海事行政执法责任书,并组织编辑《威海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责
任制在山东辖区三级海事机构全面推行。
2.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2001年,烟台海事局开始实施《海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2004年11月,山东海事局依据交通部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制定《山东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据此,
各分支局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保证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
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分支局均按照错案追究制要求,
通过明查暗访、调查问卷、座谈会、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等方式,认真开展工作,加
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执法举报。
至2005年底,山东辖区内未发生执法错案。
3.执法考核与评议制
自2002年《山东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考核与评议制度(试行)》印发后,每年底,
山东海事局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考核与评议,由法规处组织
实施。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考核与评议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工、人教部门保
管。
执法考核与评议内容为:对其职责范围内应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规范性
文件的了解程度;执法工作是否勤政;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规范;有无发生越权执法、
执法不作为或执法错案;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实情况;执法风纪是否良好;法制培训计
划执行情况;执法水平、执法艺术等。
执法考核与评议结果的处理包括: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一年中发生行政执法违法事
件2起以上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考核与评议不合格;年度执
法考核与评议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规处应当收存其海事行政执
法证;年度执法考核与评议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规定的法制培训,通过相应
考试合格的,方可重新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并上岗,仍不合格的,由法规处报请交通
部海事局注销其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注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人事部门应当将其
调离执法岗位。
2001-2005年,山东海事局每年组织进行年度执法考核,并对每个执法部门和人
员进行评议,未发现不合格的执法人员。
(二)监督方式
1.明查
2000年、2001年,山东海事局两次开展全局范围内执法大检查活动,针对问题比
较突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及归档管理工作,制定了《行政处罚文书填写规范》和
《处罚档案归档管理办法》,并在2001年举办第一届法规员培训班,对全体法规员进
行培训。
2.督察令
2004年,山东海事局针对烟台海事局龙口海事处4起行政处罚案件及青岛海事局
的2起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发出督察令,责令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3.抽查
自2002年开始,山东海事局将海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与目标考核活动合并进行。
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山东海事局要求各分支局积极开展海事行政执法自查自评活动,
局法规处随目标考核组一起进行抽查。抽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由法规处人员和兼职
法规员组成。
在日常工作中,山东海事局通过海事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对各分支局的行政处罚
工作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通过案例点评专栏进行点评,规范海事行
政处罚行为,避免不必要的听证、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4.随访
1998年,烟台海事局开展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组定期走访船舶、航
运单位,充分听取对执法管理的意见,规范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2004年4-10月,
日照海事局首次开展行政执法随访与抽查活动,制定随访与抽查实施方案,组成7个
检查组,对机关1个业务部门和3个海事处进行随访与抽查。随访采取在执法部门短期
工作的形式进行,时间为2周。至2005年底,山东海事局各分支局不同程度地开展了
海事行政执法随访活动。

三、社会监督
(一)聘请社会监督员
1997年起,山东海事各分支机构陆续开始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建议,对执法工作和人员展开评议,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为,健全社会监督体
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997年,威海辖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聘请行风监督员8名。日照辖区聘请社会
监督员16人,颁发聘书,对行风建设进行广泛监督。2000年,监督员人数增加到20人。
2000年9月5-12日,济南海事局分别在济南、潍坊、东营、滨州4市的新闻、港口、
航运等单位聘请社会监督员20名,并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颁发聘书,同时通过
《现代交通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2004年,在济南辖区的港航单位、
船公司和船员中聘请35名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当面征求对海事执法方面的意见
和建议。
2001年起,烟台海事局在烟台电视台、烟台日报传媒集团、烟台打捞局、北海救
助局以及有关船公司、港口单位、外轮代理公司、水产公司、港航局等单位聘请社会
监督员44人,并颁发聘书,公布投诉电话。至2005年,烟台海事局每年召集社会监督
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海事执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执法情
况进行评议。
2003年,青岛海事局在青岛辖区航运公司、船员学院、港口交通、市人大、新闻
媒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对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执法不严、违法不
纠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随时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政务公开
1992年起,山东海事各分支机构陆续开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1992年,威海港务监督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港务监督和船检人员守则、威海港
务监督机构设置和各科室职责、工作人员照片、编号及港务监督的各项费收标准等上
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997年,设立政务公开台,公开社会承诺、费收标准、岗位
职责和工作流程图等内容。
2000年后,济南、日照海事局推行统一政务公开方案,印制政务公开指南,统一
制作执法岗位名牌,统一印制办事卡(项目包括:受理部门、接办岗位、具备条件、
需交文书、办理依据、办结时限、收费标准等),放在易见处,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
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烟台、青岛、威海海事局将行政执法的机关及职权范围,办理
的部门、单位和有关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编号,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条件和要
求,收费项目及标准,法定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
政执法监督机制等内容,按交通部海事局统一规范的格式,用公示台、公示卡(青年
文明号服务卡)、政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002年4月,《山东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颁布,各分支局结合各单位
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
(三)投诉举报的受理与调查
2001年,山东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举报与控告受理办法》,在执法窗口设
立检举(举报)箱,由局法规处或纪检部门定期开箱收集举报(控告)信;公布投诉和举
报电话,并规定接到投诉和举报电话后,按照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2
005年,收到电话举报4起,举报内容包括航道秩序、船员证件办理、违章船舶等。至
2005年底,所有收到的投诉和举报经查实的,都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
及时反馈。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山东海事各分支机构陆续设
立相应职能部门,并组织相关培训。根据行政组织层级管辖的原则,1999年烟台海监
局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因局属二级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引起的
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01年7月,山东海事局下发《关于海事行政执法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分支局成立应诉复议办公室,设在法规规范处,负责受理相对人就具体执法行
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年内,威海海事局、日照海事局、济南海事局、青岛海事局
相继成立了应诉复议办公室。
至2005年底,烟台、济南、威海海事局各有13名工作人员参加了省法制办组织的
两期行政复议培训、一期听证主持人培训,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
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行政复议和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书。
至2005年底,山东海事局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