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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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建设
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打击海上安全违法行为、
维护海上安全秩序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山东辖区早期行政处罚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律依
据,处罚规定散见于海关章程之中。
清代海关兼管海务时期,1863年制定的《船只进口章程》规定:“一、凡船舶进
口载有砂石,不得任意倾入港内,也不准利用小船倾入外港,如违定章,每次罚船主
银不过二百两。二、凡遇节假日,水手不准登岸,倘有滋事破坏物件者,须由船主赔
偿,并罚银五十两整。三、凡船只在口内放炮,务须先为禀明,如违,应罚银二十两
整。”1864年东海关制定的《烟台东海关港口管理章程》中,关于烟台口各国商船进
出口起下货物完纳税钞规定“商船进口界限时,必须在二日内将领事馆报单或该船船
牌及舱口单呈交本馆查验。如违期,则按条约罚银。”1899年制定的《胶州新关试行
章程》第六章论出口单件等事规定:“船只下货完竣,须由船主或代办人将出口各货
缮具仓单,呈关查验。单内注明各件之号码等情,若船主假报不实,即可罚银,惟不
得过洋银壹百元。”1904年制定的《青岛设关征税办法续立附件》规定:“倘查船有
装运洋药及违禁货物情事,可将该货入官,并罚该船洋银五百元。若再犯,即将关牌
撤销,亦不予以关牌上所有一切利益。”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辖区海事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港港章。1953年《青岛
港港章》第十三章第一三四条、第一三五条规定:“凡违犯本港章之规定者,得按其
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警告或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之罚款,情节重大者,送法
院处理”;“凡违章船舶,未经处理完毕及纠正错误或交纳罚款前,港务监督长得停
止其航行或不准出港。”1955年《烟台港港章》第十二章第一二八条、第一二九条也
有相关规定:“如有违犯本港章之规定者,本局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警告处
分或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之罚款,其涉其司法范围时,并应送人民法院处理”;
“凡违章船舶未经处理完毕,港务监督长得停止其航行或不准出港。”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法规规章被冲击、废弛,处罚不正规的情况
突出。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
据此,山东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职权得以明确,可执行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职
务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此后,行政处罚成为山东各级海事管
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行政手段。但《海上交通安全法》并没有
规定明确的处罚程序和规范的处罚文书,对海事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仍散见于各法律
法规的条文中。
1990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山东
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依法给予下列处罚:对中国籍船员、
引航员或设施上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对外国籍船员
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同时,对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及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
其行政责任的,由山东港务监督机构提交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构处理。根据海上交
通事故发生原因,山东港务监督机构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
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简称
《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山东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罚权限和证据收
集的程序进行调整,规范海事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程序,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
出具《处罚通知书》。同时,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明确,包括: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依法公布的特别规定的行为;
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违反中国有关外国籍船
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违反海员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
行为;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过失行为等。
1996年,山东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对山东辖区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以及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1998年,山东辖区开始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
定(试行)》(简称《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2001年7月26日,山东海事局下发《关于海事行政执法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分支局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三)项规定的处罚
职责;海事处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二)项规定的处罚职责。
8月1日,山东海事局下发《关于公布行政处罚案件编号的通知》,明确规定:案件编
号由字号和三位顺序号组成--“(简称)海事罚字〔年度〕×××号”,其中,字号标
出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简称,顺序号由年度和顺序号组成。
2003年6月9日,山东海事局运行海事行政处罚管理系统。8月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简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山东海事局行
政处罚管理系统随之改版,对海事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规范。新执法文书包括:当
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及听证会通
知书等。
2004年,山东海事局制定《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1月1日
起实施,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

2000-2005年山东海事局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表11-1

┌───────┬──┬──┬──┬──┬──┬──┐
│年份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指标 │ │ │ │ │ │ │
├───────┼──┼──┼──┼──┼──┼──┤
│处罚数量(件) │180 │416 │491 │566 │705 │651 │
├───────┼──┼──┼──┼──┼──┼──┤
│罚款金额(万元)│69 │157 │169 │264 │286 │387 │
└───────┴──┴──┴──┴──┴──┴──┘

二、典型案例
(一)通航管理行政处罚案例
1985年8月27日,山东省昌邑县航运公司所属“鲁昌拖102”轮,拖带“昌驳104”
和“昌驳102”,由东风港装玉米至威海港,进入威海港后仍进行尾拖,致使拖带驳
船在港内将1号灯浮拔起拖至2号浮附近,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威海港
务监督依法对该轮处以罚款1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支付浮标复
位辅助费用652元,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1999年5月11日23时,杂货船“苍兴”轮(总吨位1162吨)自上海开往烟台途中,
驶入成山头定线制水域时,进入分隔带,违反《成山头水域船舶定线制规定》。成山
头交管中心多次对该轮违章行为给予纠正,该轮虽口头答应,但拒不改正。12日1时5
分,该轮又违反成山头水域定线制航行规则提前转向,斜穿南下分道。“苍兴”轮的
上述行为给成山头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扰乱了正常的海上通航秩序,严重违
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成山头水域船舶定线制规定》。烟台港务监督依据《水
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该轮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违章行为予以
通报。
2000年11月12日5时50分,韩国籍“莱昂纳”货轮擅自穿越中国灵山岛禁航区,
驶入灵山船厂修船。青岛港务监督根据海上交通管理中心的报告,立即派员登轮调查,
发现该轮使用的是20世纪80年代英国版旧海图,还查明该轮曾到过青岛港,擅自穿越
中国灵山岛禁航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青岛港务监督根据《水上安全监督
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该轮罚款3万元的处罚。
2002年4月22日,济南海事局潍坊海事处接到烟台海事局〔2002〕01号水上交通
违章协查书,请求协助调查处理“昌顺达7”轮。该轮自舟山港开往山东羊口港途中,
于4月21日23时55分至22日1时,经成山头附近水域,未按《成山头水域船舶定线规定》
航行,擅自斜穿分隔带,进入南下通航分道,成山头交管站值班人员多次指挥该轮纠
正,均遭拒绝,并继续驶往羊口港方向。4月23日,该轮抵羊口港后,潍坊海事处执
法人员立即登轮调查,经询问核实,该轮船长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轮违反了
《海上交通安全法》,根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潍坊海事处作出对“昌
顺达7”轮罚款1250元、对船长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04年5月26日20时25分,宁波籍集装箱班轮“兴宁68”轮装载211个集装箱自上
海驶往天津途中,与“辽盘渔53109”轮及其拖带的“辽盘渔53182”轮在36°54′N、
122°52′36″E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艘渔船首柱折断,“兴宁68”舷墙受损,无人员
伤亡。在该事故中,“兴宁68”负对等责任,其三副在指挥中不遵守避碰规则,对事
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对当事人“兴宁68”轮三副给予罚款500元,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并根据《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对其违法记分10分,同时建议渔船船籍港所在地
渔港监督部门对渔船当事人实施处罚。
(二)船舶管理行政处罚案例
1986年7月16日,烟台市海运公司所属“烟海13”、“烟海15”、荣成县水产公
司所属“鲁水65”、荣成县海运公司所属“荣海4”和辽宁省长海县广路航运队所属
“辽长海303”等5艘船舶,在无调度计划和未经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违章靠
泊于威海港1、2号码头,严重影响其他船舶的靠离安全。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威海港管理通告》,给予5艘船舶各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1993年3月18日,巴拿马籍“潘玛丽”轮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进入中国
内水,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和《荣成湾锚地管理
规定》,在中国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既不向中国主管机关报告,也不接受
中国主管机关调查,违反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烟台港务监督依据上述
法规和《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给予该轮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15日,
烟台港务监督将〔1993〕海罚字第1号处罚通知书送达停泊于石岛港的“潘玛丽”轮,
该轮船长予以签字认可,但未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也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港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青岛海事
法院强制执行。
2001年3月26日,日照海事局岚山海事处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发现马耳他籍“木
特”轮(MONTE)所持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载重线证书和无线电安
全证书已于2001年1月31日到期,构成严重违章航行。经立案调查,该轮自2000年11
月17日于赤道几内亚国巴塔港装木材6940立方米,至2001年3月23日抵达岚山港,其间
先后停靠过南非德班港、毛里求斯港、新加坡港,因劳资纠纷、更换船员等原因在德
班港滞航1个多月,因加装燃油在新加坡港滞航12天。据进一步了解,该轮上一任船
长及现任船长曾多次电告船公司安排验船师上船检验发证,但船公司以该轮即将拆解
为由置之不理。该轮违章事实清楚,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根据《水上安全监
督行政处罚规定》,岚山海事处给予该轮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应船公司请求,
“木特”轮在不靠港、不装货、确保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岚山海事处给该轮办理了出
口签证手续。3月31日,该轮驶往南京栖霞拆船厂拆解。
2002年12月13日,中国籍船舶“金华夏268”轮靠泊日照港东港区3号泊位。日照
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轮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适航证书核定的航区为“沿海及长
江A、B”,但该轮自湛江港航行至日照港途中,所航行的海区超过其核定的航区。执
法人员通过询问和检查船上相关海图、航海日志取得证据,确认该轮超航区航行,违
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该轮罚款1.2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船员管理行政处罚案例
1991年1月25日,巴拿马籍“金桥”轮船长在明知开航时间、计划的情况下,在
威海卫大厦酗酒,并且强行开航。引航员为安全起见,要求船舶停航,但该船长态度
恶劣,无理干涉引航员的正常工作。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对外国籍船舶管理
规则》,威海港务监督对“金桥”轮予以滞留,禁其出港;责令船长写出书面检查,
并向引航员赔礼道歉;对船长予以严重警告,并罚款400元。
2000年6月29日7时,中国籍船舶“繁富9”轮自宁波港开往日照港锚地抛锚,未
按规定向港务监督报告船舶动态,在港期间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私自开航。
后经检查发现,该轮甲板部船员全部持C类适任证书,超航区航行。日照海事局前沿
监督站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该轮进港未报告行为罚款2500元、
未按规定办理签证行为罚款5000元、甲板部船员超航区行为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
1.25万元的行政处罚。船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及时缴纳罚款,并配齐合格船员后开
航。
2001年7月23日,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国籍船舶“金
茂3”轮由上海港开至青岛港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均持C类证书,船员超航区
航行;船员配备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在上海港未办理船舶进出港
签证。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青岛海事局给予“金茂轮3”因船舶配
员不足罚款5000元、因船员超航区航行罚款5000元、因上一港未办理进出港签证罚款
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轮配足合格船员。
2002年3月1日8时30分,福建省南安市船运业发展公司所属“南泰2”轮在威海港
南区11号泊位加载420吨机器设备,准备开往广州港卸货。作业期间违反了《海上交
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威海海事局对其配员严重不足处以7000元罚款,对其伪造《油类记录簿》、污油水去
向不明、擅自处理污油水的行为合并处以1.3万元罚款,对冒用他人证书处以2万元罚
款,对轮机长处以900元罚款,对2名船员分别处以800元罚款,对船长《适任证书》
予以吊销,对1名船员的《船员服务簿》予以吊销。
2004年11月10日,中国籍船舶“鲁沾海12”轮开往蔚阳港途中,因遭遇风浪货舱
进水引起船舶倾斜,经烟台海事局龙口海事处全力组织救助,该轮于11月11日2时47
分安全抵靠龙口港。执法人员对该轮进行海事调查时,确认该轮存在四项严重违法行
为:该航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不足;在黄骅港办理出口签证时,借用3名船员的职务
证书,不如实填写船舶进出口签证报告单,向签证机关骗取签证;1名船员(持丙类二
等大管)、2名大副(均持丁类大副)出借适任证书;该轮于2002年11月经法院拍卖后,
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仍使用原船舶所有人的证书。对以上违法
行为,烟台海事局依法作出处罚:对配员不足和用不实材料骗取签证两项违法行为,
对船舶经营人处以3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5名没有任何职务证书在船
任职的船员每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1名没按要求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处以1000元罚
款;对3名出借证书的船员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适任证书;对未按规定办理
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管辖权限,函告该轮船舶登记机关。12月26日,烟
台海事局向“鲁沾海12”轮先后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该轮给予总额为4.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3名船员的适任证书。
(四)危险品、污染行政处罚案例
1991年1月5日,威海市环翠区天城化工厂1名业务员采取匿名瞒报方式,避开主
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经“天池”客货轮运输危险货物过氧化钾乙酮1件、二级危险品
萘酸钴1件及不饱和聚酯树脂6件,在大连港仓库被查获,为一起严重违章事件。依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威
海港务监督作出处理:责令天城化工厂及该业务员写出书面检查;对天城化工厂处以
1000元罚款,对该业务员处以50元罚款;给予“天池”轮通报批评。
2002年4月4日22时左右,“沪油1101”油轮在38°11′19″N、118°55′20″
E处作业时,因涌浪较大,与CB303井平台发生触碰。事故发生后,该轮未向海事主
管机关报告,擅自开进东营港靠泊卸油,后到黄河口附近避风,4月10日返回东营港。
经立案调查,东营海事处对该轮作出行政处罚:该轮发生触碰事故,未向主管机关报
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依据《水上
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轮作出罚款4500元、船长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该
轮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证词,欺骗海事主管机关的行为,
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轮作出罚款
4500元、船长罚款150元、大副罚款150元、二副罚款150元、三副罚款150元的行政处
罚;该轮在油类记录簿上记载伪造事实的行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止
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轮作出罚款
4500元、大副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该轮2002年4月5日1-10时,未办理船舶签证擅
自进出东营港的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
定》,对该轮作出罚款9000元、船长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该轮4月5日1时,未办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擅自靠泊东营港浮油码头卸油的行为,违反了《海上交
通安全法》,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轮作出罚款1万元、船长罚
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02年7月8日,塞浦路斯籍船舶“北莱茵”轮(NORDRHINE)在岚山港9号泊位进行
残油处理作业时,没有与岸上接收方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也没有告知岸上作业方排放
的工作压力和油温数据,致使软管断裂,近40公斤残油入海,污染了港池水域,违反
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日照海事局依法给予该轮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3年4月27日5时10分,柬埔寨籍“尤利斯”轮(ULISS)在将机舱污水井中的污
油水向污油水柜过驳时,因机工工作疏忽,致使污油水柜中的污水满溢至主甲板,造
成部分污油水经甲板泄水孔流入海中,且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
烟台海事局进行调查取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于4月28日作出对该轮违法排
放污油水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轮未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
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4年2月22日19时,停靠在岚山港8号泊位的韩国籍“三和王子”轮(SAMHOPRI
NCE)卸货完毕后,进行卸货软管吊卸作业过程中,造成管内的货物苯酚约20升泄漏于
码头、船甲板,少量入海。日照海事局依法给予该轮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