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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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二年(1863年),东海关颁布《烟台口东海关章程》和《船只进口章程》,
这是烟台港也是山东辖区最早的港务规章。1865年,英国驻烟台领事馆在上述两部
《章程》基础上加以补充,颁布《管理船舶章程》。
1896-1897年,青岛港参照德国成规,颁布《在海船只碰撞以及船主应尽义务之
章程》(1896年8月15日)、《内港行轮章程》(1898年6月24日)和《避免在海上互相碰
撞之章程》(1897年12月24日)。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使条例》、1903年《中日通
商行船续约》分别把《内港行轮章程》作为附件列入。1915年,英国在威海颁布《港
口章程》,1928年颁布《港口规章》,1934年颁布《威海卫海港管理章程》。
1907年底,青岛港务局制定《各船应遵守之章程》,作为青岛港则。
1929年4月,国民政府接收青岛,7月,设青岛特别市政府,下设青岛特别市港务
局。1930年7月3日,颁布《青岛特别市港务规则》。
1938年,日本占领烟台和青岛,东海关和胶海关在日本军队武力挟持下执行其颁
布的规章条令。
1945年,胶东解放区接收烟台、威海、龙口、石岛等港口。1948年,颁布《山东
解放区港务费之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世纪50年代初期,山东各口岸陆续制定实施相关港政、航政管理规定、制度和
办法。1953年11月25日,青岛港务监督起草制定的《青岛港港章》公布,共十四章一
三八条。1955年5月1日,烟台港务监督起草制定的《烟台港港章》公布,共十三章一
三二条。
1987年11月,青岛港航监督制定《山东省海船登记办法》。1993年5月,青岛港
航监督颁布《青岛轮渡港湾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7日,交通部颁布《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
定》。
1994年12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颁布《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颁布《青岛市近岸海
域环境保护规定》。
1996年9月25日,经交通部批准,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颁布《青岛水上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9年底,山东海事局担负起协助地方人大、政府制定与海事业务有关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的职责。
2004年5月17日,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9月23日,山东省第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海事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003年,烟台海事局修订《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颁布《烟台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青岛市水上安全管理条例》被列入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青岛海事局
积极跟进,4月完成调研,10月形成《条例》第三稿报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