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航标动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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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动态通报是指在沿海及港口内的助航标志发生航标损坏,灯光熄灭,灯质失
常,水中标志移位、漂失,音响、无线电航标故障以及紧急设标等临时发生的变动情
况或者发生航标设置、撤除、调整位置、改变特征(形状、颜色、灯质、灯高、射程、
音响周期、电信号)、停机保养、恢复等预先有计划的变动情况后,由航标管理机关
按照工作程序将此类信息对外发布。
新中国成立前,青岛地区由胶海关港务课以胶海关港务长的名义发布航行警告和
航行通告,称为航船布告,交通部天津航政局青岛办事处收到航船布告后,立即向各
航商转达。外地发布的航船布告由胶海关接收后转发,再由天津航政局青岛办事处发
给各航商。
1951年,航船布告的发布和传达由青岛港务局港务监督处监督科负责。1953年4
月,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授权港务监督以港务监督长的名义发布有关航行报告。
1978年7月11日,青岛港务监督下发《关于发布航海通告的通知》,规定:凡设
置或撤除助航标志、变更灯质、海上作业,需要规定临时禁区,海洋科研调查需安装
临时设施,均须于10天前提交书面申请,核准后方可施行。
1981年9月3日,交通部指示沿海各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或航行警告分台。青岛
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属天津分区)负责下列事项:及时准确地发布或撤销青岛港的
地方航行警告;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发布接近青岛港辖区的沿海航行警告;办理青岛
港或港区外地质、石油、军事及其他科研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手续,并将港区外
的申请转交所属的航行警告分台处理;根据青岛港条件对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期限;受
理海上笨重拖带、海上作业、救捞业务发布航行警告的申请。青岛海岸电台呼号为
“XST”,频率为435、4334、8546千赫,北京时间每小时18分重播航行警告。
1995年,交通部颁布《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明确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的
主管机关、通报程序及相关规定,保证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