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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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标是浮动航标,用系碇设备留于设计标位,具有一定的回旋半径,自身位置不
固定,容易离位,可靠性相对较差,只用于助航。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

一、浮标制式沿革
(一)海关管理时期
清光绪八年(1882年),海关对各口岸海关管辖的水上助航标志作出统一规定,内
容包括8项,较简单,不分江海。当时水上助航标志称警船浮、,用于指明航行船舶
与水道两侧界线的关系,以由海上进口方向划分左侧标和右侧标,即左黑右红。所使
用的海上浮标制式是单一的侧面系统。
(二)海军管理时期
1960年,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交通部、水产部参照苏联有关海区水上助航标
志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订《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草案)》,
9月,由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颁布试行。该制度规定采用不同涂色和灯质区别标志
的作用,明确“左红右黑”原则,夜间红浮标闪红光,黑浮标闪白光。同时规定:侧
面标志类为3种,即左侧标、右侧标、分支汇合标;方位标志类为5种,即北界标、东
界标、南界标、西界标和孤立障碍标;专用标志类为4种,即沉船标、检疫标、测量
标和捕鱼作业标;中央标志作为单独种类,共4类、13种。
1960年10月,根据该制度规定,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航海保证处对青岛港及附近
的14座水上助航标志进行改革,青岛港务监督对中沙灯浮标(5号)进行改革。
(三)交通部管理时期
1983年6-10月,交通部与有关单位根据等效采用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系统的原
则,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起草《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84),
报请国家标准局批准,1984年10月1日颁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国海区实施。该标
准采用“左红右绿”原则,红浮标闪红光,绿浮标闪绿光,使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进入
国际统一浮标系统。2000年4月11日,《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实施
(原GB4696-84标准废止)。该国家标准对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
全水域标志、专用标志、新危险物标志等制式、特征作出新的规定。

图10-9 2000年浮标制式图例。

二、浮标设置
山东海区浮标设置始于烟台和青岛两港建港初期。青岛港在德国占领期间,在大
港进口、汇泉角、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设浮标10余座。以后随着老港扩建和新港开埠
陆续增设。新中国成立前,青岛港区有浮标15座,其中灯浮标4座,烟台港区有浮标4
座。1982年,海军移交青岛和烟台航标区灯浮标15座,其中,青岛13座、烟台2座。
1995年,青岛和烟台航标处灯浮标共计41座。至2005年底,山东海区浮标总量255座
(其中灯浮标248座),其中,烟台航标处辖区153座(其中灯浮标147座),青岛航标处
辖区102座(其中灯浮标10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