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肇事逃逸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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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山东辖区港务监督机构开始对肇事逃逸加大调查处理力度。198
4年10月22日,于37°50′N、121°56′E处从事捕鱼作业的威海市孙家疃镇水产大队
的“鲁威渔1002”轮被一商船碰撞后沉没,8名船员落水,7人获救,1人失踪(推定死
亡),肇事船逃离事故现场。经烟台港务监督全力调查,最终查出肇事船舶为巴拿马
籍“江富”轮。
1997年9月29日,“鲁牟渔1540”轮与其对船“鲁牟渔1542”轮自威海后双岛渔
港出海到靖子头以北海域进行捕捞作业。22时许,两船在该海域抛锚。30日凌晨,
“鲁牟渔1540”轮船体尾部被撞后船右侧倾覆,肇事船为一大货船,未停船和减速,
向西驶去。烟台港务监督经调查,认定“京冷1”轮为肇事船。
1999年,山东海事局根据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并结合辖区
实际,制定《山东海事局协查程序规定》,规范协查工作的发布、实施和反馈。该规
定适用于山东海事局、分支局办理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和船舶监督管理协查。
山东海事局通航处是协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支局具体负责协查工作的组织实
施。分支局通航处或船舶处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山东海事局对发生在辖区
内的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船舶进行积极协查,有力打击了水上交通事故肇事船舶逃
逸事件。
1999年11月21日3时20分,“鲁荣渔1024”轮在36°30′42″N、122°44′30
″E处被一南下大船撞沉,船上12名船员全部失踪,肇事船逃离。烟台港务监督立
即进行调查,通过对成山头VTS中心的船舶报告资料进行分析排查,提出可疑目标并
及时通报各直属海事机构,最终查获肇事嫌疑船。
2000年1月25日,“辽大甘渔8902”轮在返航途中被一外轮拦腰撞断,12名渔民
全部失踪,肇事船逃逸。烟台海事局展开调查,通过对VTS雷达图像及记录资料的分
析,认为塞浦路斯籍“ZIMRAVENNA.1”轮有重大嫌疑。由于该轮已驶往韩国釜山港,
交通部海事局立即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有关方面发出协查通知,韩国海上保安厅立
即对该轮进行调查询问。30日,该轮抵达深圳港,烟台、深圳海事局共同对其进行水
下勘验、摄像,询问事发时的当班船员,最终认定该轮为肇事船舶,并督促船方向受
损渔船支付总额为164.2万美元的经济担保和安抚款。
2001年9月22日,“鲁黄渔0167”在33°45′N、122°35′E附近被撞沉,船上7
名船员,1人获救、6人失踪。事故发生后,山东海事局立即向全国海事系统发出协查
肇事船舶的通知,并成立“9·22”专案调查组。26日,山东省政府领导对该案作出
重要指示,要求立即查找肇事船。27日,连云港海事局反馈协查信息线索:上海航道
局所属“航拖1001”轮拖“航驳5001”轮由上海驶往丹东,22日所载一台门机在33°
19′6″N、122°47′36″E处掉入海中。山东海事局派人赴上海展开调查,最终认定
上海航道局船舶运输公司所属的“航拖1001”轮为肇事嫌疑船舶。
21世纪初,山东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积极采取对策,加大查处和打击肇事逃逸的力
度。对于查获的肇事逃逸者,向其上级管理人提出处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
行政责任,并定期向社会通报肇事逃逸者名单。烟台海事局于2002年制定《水上交通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规定肇事逃逸协查受理范围:该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发生
交通事故的船舶或获救人员第一到达港在辖区内的;上级海事机关要求协查的;外交
途径或当地政府要求协查的;海事主管机关之间要求协查的;船舶的船籍港、船公司
在烟台海事局辖区的;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请求协查的。2002年11月9日18时31分,
“辽瓦渔0559”轮在37°17′N、122°46′30″E处被撞沉没,船上8名船员,1人获
救、7人失踪。肇事船在碰撞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即离开事故现场。烟台海事局经
调查确认开往青岛港的“桂河”轮嫌疑较大,后与青岛海事局共同对该轮进行调查,
最终推定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油轮分公司所属“桂河”轮为最大肇事嫌疑船。
2004年1月5日,烟台港某泊位附近发现少量污油。烟台海事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
员展开调查。调查人员对油污现场及附近的嫌疑船进行调查并取样化验。在调查中获
悉,事发当日6时30分有一艘船名为“TANLONG”的外轮由该泊位离港开往韩国蔚山港。
烟台海事局积极通过开展国际合作追查肇事逃逸船舶,为排除肇事嫌疑,同时探讨实
施污染事故国际间协查的可行性,报由交通部海事局向韩国主管当局发出《污染事故
协查函》,请求对“TANLONG”轮进行调查。经协查,基本排除该轮肇事嫌疑。该次
跨国协查是中国首次就海上污染事故开展的国际行动,为海事部门开展海洋污染事故
调查的国际协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更好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保护海洋环境具有
积极的意义。
至2005年,山东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分别制定相应肇事逃逸协查制度。其中,烟台
海事局制定《船舶监督管理协查和信息通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局属各单位、部门
在实施船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船舶、船员有违法事实或嫌疑、需有关
机构协助查处的,在立案查处过程中船舶、船员逃逸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出《船
舶监督管理协查通知书》,委托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立案调查处理。通过积极有效的工
作,山东辖区内肇事逃逸数量明显下降,船舶通航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2001-2005年山东辖区船舶肇事及破案情况统计表
表8-2
单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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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青岛辖区 │烟台辖区 │日照辖区 │威海辖区 │济南海事局辖区│
│ ├──┬──┼──┬──┼──┬──┼──┬──┼──┬────┤
│ │肇事│破案│肇事│破案│肇事│破案│肇事│破案│肇事│破案 │
│ │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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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 │0 │27 │1 │0 │0 │1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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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 │2 │20 │5 │0 │0 │1 │1 │0 │0 │
├──┼──┼──┼──┼──┼──┼──┼──┼──┼──┼────┤
│2003│3 │1 │10 │4 │1 │1 │5 │4 │0 │0 │
├──┼──┼──┼──┼──┼──┼──┼──┼──┼──┼────┤
│2004│3 │1 │7 │0 │0 │0 │1 │1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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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 │0 │7 │3 │0 │0 │6 │4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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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5 │4 │71 │13 │1 │1 │14 │1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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