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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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年,我国实行的是将海事调查、海事纠纷裁决统一归港务监
督,以行政管理方式实施监管,山东辖区各地港务监督机构行使本辖区海事调查处理
的责任裁决权。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港务监督机构
的职责调整为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处罚肇事者并提出安全建议,对海上交通事故引
起的民事纠纷,港务监督机构仅负责调解。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
理处罚规定(试行)》颁布后,海事调查在查明原因和判明责任的基础上有了处罚依据。
1998年,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程序更加
规范。山东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积极有效开展海事调查及预防工作,辖区一般以上事故
由2000年的54起减少至2005年的15起,水上事故发生率逐年降低,水上安全形势日趋
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