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收养管理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民政志(1988-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8/article/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8/article/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收养工作是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民政 部门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宗旨,努力促进孤残儿童通过收养回归家庭、妥善 安置。自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至2005年底 ,随着国家收养工作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工作方式不断改革,收养已成为孤残儿童养 育安置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之一,在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弘 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增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办理收养登记27985件,其中办理涉外和涉及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华侨收养登记8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