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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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工作是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民政
部门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宗旨,努力促进孤残儿童通过收养回归家庭、妥善
安置。自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至2005年底
,随着国家收养工作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工作方式不断改革,收养已成为孤残儿童养
育安置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之一,在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弘
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增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办理收养登记27985件,其中办理涉外和涉及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华侨收养登记8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