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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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城镇居民公墓的建设
与管理。1994年5月,全省公墓建设现场会在潍坊市召开,各市(地)民政局分管副局
长、科长、公墓主任参加会议,潍坊市民政局、烟台市芝罘区殡葬管理所、邹城市公
墓等单位介绍经验,与会人员参观了潍坊市灵山仙庄墓园,对省公墓发展规划进行讨
论。1995年7月10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要求在城镇人
口相对集中的市(地)所在地、部分条件具备的县级市、县和市辖区,根据群众需求逐
步建立1处经营性骨灰公墓;公墓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走园林化路子,
规划建设要有进步性、艺术性和可观赏性,使之成为富有特色的城市景点之一;各类
公墓一律由当地殡葬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殡葬事业单位经营。8月29日,省民政厅
下发《关于实行公墓年度检查验收制度的通知》,要求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检
查验收,经营性公墓在市(地)民政局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民政厅组织验收,年检结果
通过报纸予以公告。
1996年2月6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对公墓的性质、建墓原则
、公墓主管部门、报批手续、管理服务制度、违规处罚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8年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墓管理认真做好公墓
清理整顿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对公墓管理的规定
,乱批乱建公墓,个别陵园违反政策规定,炒买炒卖墓穴与骨灰存放格位,不仅浪费
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助长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还引发出
一些不安定因素,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搞好安放设施规划,加
强公墓管理。此后,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刹住了乱批乱建公墓和炒
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歪风。
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山东省公墓
管理规定》。

图7-10 青岛市福宁园军魂园区。

2002年11月21日,全省城镇居民公墓建设现场会在青岛市召开,对公墓建设的发
展方向进行理论研讨,现场参观青岛市福宁园文化陵园。该陵园一改传统的风俗习惯,
没有坟头、不立碑石,以草坪葬、花葬、植树葬、艺术景点葬等文明方式安葬骨灰,
陵园面貌为之一新,成为青岛市绿化美化的典范。
2003年3月,由济南市长清区殡葬服务公司与江苏卫星工贸集团共同兴建的长清
泰灵塔陵园竣工。1999年11月1日,省民政厅针对泰灵塔陵园存在的违反国家政策规
定,采取传销和承诺两年后还本付息等方式,预售骨灰存放格位、炒买炒卖、擅自到
青岛等市设立销售点等问题,召开会议,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提出5条处理意见:学
好文件,明确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暂停营销活动,撤回在外地设立的销售点,对
现有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制度建设,按照协议规定,长清县
民政局必须派员参与经营管理;长清县民政局、济南市民政局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
责任制;积极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待市、省验收合格后再营业。上述意见印发全
省各级民政部门监督执行。2000年3月以后,部分客户因该公司未能还本付息开始上
访。2002年9月27日后,事态不断扩大,半个月内发生3次超过100人的群体性上访,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2001年,济南市政法委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
。2004年9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违法经营的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有期徒刑10年,判处总会计师有期徒刑4年。群体性上访平息。
截至2005年底,全省审批经营性公墓83处,75处被省民政厅认定为合格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