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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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005年,全省殡葬管理工作主要是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
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下发的殡葬管理规
章,坚持殡葬改革的正确方向,基本普及火葬。1988-2005年,全省共火化遗体892.
11万具,火化率由1988年的75%提高到2005年的95%以上,位居全国前列。为解决骨灰
乱埋乱葬问题,1989-2005年,省民政厅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先后审批83处经营性
公墓,并坚持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对合格公墓在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
告。为促进殡仪馆规范化建设,1990年开始实行殡仪馆等级管理。全省有3处殡仪馆
被民政部评为国家一级殡仪馆,19处殡仪馆被评为国家二级殡仪馆,54处殡仪馆被评
为国家三级殡仪馆。各地殡葬事业单位坚持办事程序、收费价格、服务标准、监督措
施公开制度,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自觉接受社会各
界和当事人的监督,受到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