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8&rec=86&run=13

1985年,婚姻登记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重新归口民政部门管理
。1986年3月,民政部发布重新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
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一、 婚姻登记机关

图7-1 莱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988年8月20日, 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
细则》,对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婚姻登记员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同年,省民政厅在
潍坊市召开全省婚丧改革工作会议,贯彻《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明
确要求婚姻登记员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
政干部担任;婚姻登记处单设办公用房。当年,省民政厅在全省开展婚姻登记员培训
工作。经培训,2581名婚姻登记员中,2547人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年底,全
省2 507个婚姻登记处中单设用房的1396个,占总数的56%。1991年底,全省2499个婚
姻登记处中,单设用房的2198个,占总数的88%。
1988年,民政部、中央对台办、外交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
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
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确定涉台婚姻登记与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同年,省民政
厅、省委对台办等部门转发上述通知,提出贯彻意见。
1990年前,全省离婚登记一部分在乡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一部分在司法部门办理
。1989年,省民政厅、省司法厅下发通知,确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所有离婚登记均
由民政部门办理。
1992年,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在烟台市召开,推广山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经验
,与会人员参观了烟台市芝罘区婚姻登记处。该登记处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副科级
单位,是全省第一个定编、定级、定员的婚姻登记处。

图7-2 邹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员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1992年,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省民
政厅和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民政局增设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业务。烟台、
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民政局以及原来已开展涉外婚姻登记业务的济南、青岛市
民政局,各自承办本辖区内的涉外婚姻登记业务;省民政厅承办其他市(地) 和上述7
市中愿意来省办理的涉外婚姻登记业务。
1997年1月,山东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山东省婚姻登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全省婚
姻登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管理工作
,并承办婚姻登记,对偏远乡镇实行定点定期巡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全省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改变为县(市、区)集中办理登记。民政部向全国推介山
东的做法。1997年11月,省民政厅在威海市召开全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和首次婚姻登
记处主任会议,总结和继续推动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婚姻登
记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实现由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1997年,全省共设
婚姻登记机关157个,其中,行政编制单位45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8个,差额拨款
事业单位12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2个;共有专职婚姻登记员835人。
2001年2月7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调整涉华侨、港澳台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承
办机关的通知》,确定自2001年3月1日起,由各地级市民政局承办大陆一方户籍在本
辖区的涉华侨、港澳台和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及相关出证工作
。2002年3月26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下放涉外国人婚姻登记审批权限的通知》,
确定自2002年5月1日起,由各地级市民政局承办大陆一方户籍在本辖区的涉外国人的
婚姻登记及相关出证工作。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庆节放
假期间,全省各婚姻登记处照常上班,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全省各级民政部
门主要领导到登记处现场办公,与登记员一起宣传《婚姻登记条例》,解答有关问题
。一些地方的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到所属登记处检查、指导工作,为结婚当事人颁
发结婚证。10月1-7日,全省共办理结婚登记19277对,离婚登记353对,创历史最高
纪录。
2004年,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行婚姻登记员培训和资格考试的通知》,当年全
省有880多名婚姻登记员通过资格考试,获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2005年,山东省共设有婚姻登记机关157个,其中140个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17个市民政局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
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办公
用房平均建筑面积257平方米,均分设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颁证大厅和档案室
。在157个婚姻登记机关中,行政编制的23个,占14.6%;全额拨款事业单位94个,占
59.9%;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6个,占10.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1个,占13.4%;未定
性的3个,占2%。全省有婚姻登记员1008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748人,占总数的7
4.2%。

二、婚姻登记程序与登记证件
1992年,民政部下发《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婚姻登记
使用全国统一制发的婚姻登记证件,山东省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凡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辖区范围内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
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图7-3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济南市市中区婚姻登记员见证当事人在
领证栏签字。

1994年2月, 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
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
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出
三项改革:取消办理结婚登记需由单位出具证明的做法,改为当事人书面声明;婚前
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适当集中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2003年9月30日
,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明确婚姻登记的程序为初审--受理-
-审查--登记。自《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日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
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的婚姻登记,均按照《婚姻登记条例》
的规定办理。

图7-4 2004年7月1日起启用的结婚证。

2003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确定正
式启用新式结婚证、离婚证,证件由民政部规定式样并监制。证件内芯印全国统一编
号。为节约资源,省民政厅允许部分未用完旧婚姻登记证的地方继续使用一个时期。
200 4年6月15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
7月1日起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使用新式婚姻登记证。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
或损毁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证印制号为全国统一编号。
2005年,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
证明的通知》,要求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
登记记录证明。当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共出具婚姻登记证明9029份,出具无婚姻登
记记录证明32809份。

三、执法检查
1988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开展执法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下发
《关于开展对〈婚姻法〉、〈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对全省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991年4月5日,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
地加强《婚姻法》宣传,强化婚姻登记管理。通过检查,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治理违
法婚姻。
1996年2月5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通告》。6月,省
政府组织对全省贯彻《通告》情况进行检查,搭车收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998年,省民政厅对全省落实《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999年,省民政厅对全省婚姻登记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01年,省民政
厅会同省计划生育和监察部门对各地治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2003年9月,省民政厅在枣庄市召开全省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婚姻
登记条例》提出要求。此后,省民政厅印发《〈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意见》,举办婚
姻登记处主任培训班。同年,民政部婚姻登记执法检查组来山东检查指导工作。同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
意见》,强调自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办理婚姻
登记。结婚登记的最低年龄控制,应以《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准,婚姻登记机
关不得以当事人未达到晚婚年龄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同时,要求加强宣
传教育,强化管理和服务,加大导向力度,落实奖励政策,提倡晚婚晚育。
2004年9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治理部分婚姻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通知》,要
求对拒不执行法定婚龄的地方,由市以上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婚姻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年底,省民政厅开展全省婚姻登记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条
例》贯彻落实情况和治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纠正部分地方不执
行法定婚龄登记的问题。
2005年4月13日,省民政厅在邹城市召开全省社会事务行风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
,总结推广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经验。5月,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婚
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以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
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推行以政务公开、规范登记程
序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活动。10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在婚姻登
记工作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

四、评先创优
1989年,省民政厅在全省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评先创优”活动,718个婚姻登记
处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婚姻登记处。1990年,620个婚姻登记处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婚姻
登记处。
1999年,省民政厅开展争创先进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员活动,全省61个婚姻登
记处和59名婚姻登记员受到省民政厅表彰。2001年,24个婚姻登记处被省民政厅评为
先进婚姻登记处。
2004年5月17日,民政部在上海召开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山东省济南市市中
区、青岛市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莱阳市、安丘市、兖州市、泰安市泰山区、莒县
、临沂市兰山区、临邑县、滨州市滨城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评为全
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济南市历下区李白、青岛市崂山区王海英、胶州市刘绪章、淄
博市淄川区刘汉英、枣庄市薛城区王德民、东营市东营区李霞、莱州市毛学杰、潍坊
市潍城区徐文强、泗水县田和群、泰安市高峰、文登市谭晓旭、莱芜市张庆荣、临沂
市万红娟、德州市德城区马勇、曹县孟宪军15人获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称号。

1998-2005年山东省婚姻登记统计表
表7-1

┌──┬─────┬─────┬────────┬──────┐
│年份│内地居民结│内地居民离│涉外国人、华侨、│补发婚姻关系│
│ │婚数(对) │婚数(对) │港澳台居民婚姻 │证明和婚姻登│
│ │ │ │登记数(对) │记证书数(人)│
├──┼─────┼─────┼────────┼──────┤
│1988│731270 │10786 │55 │496 │
├──┼─────┼─────┼────────┼──────┤
│1989│720466 │11687 │127 │3030 │
├──┼─────┼─────┼────────┼──────┤
│1990│670708 │10281 │196 │1533 │
├──┼─────┼─────┼────────┼──────┤
│1991│737301 │8927 │147 │2555 │
├──┼─────┼─────┼────────┼──────┤
│1992│612284 │10836 │346 │1631 │
├──┼─────┼─────┼────────┼──────┤
│1993│548328 │11359 │333 │2998 │
├──┼─────┼─────┼────────┼──────┤
│1994│623986 │9144 │450 │3832 │
├──┼─────┼─────┼────────┼──────┤
│1995│673609 │10225 │440 │5074 │
├──┼─────┼─────┼────────┼──────┤
│1996│721129 │11276 │600 │6789 │
├──┼─────┼─────┼────────┼──────┤
│1997│736119 │18171 │643 │8101 │
├──┼─────┼─────┼────────┼──────┤
│1998│719367 │13943 │655 │13615 │
├──┼─────┼─────┼────────┼──────┤
│1999│742031 │14004 │764 │17234 │
└──┴─────┴─────┴────────┴──────┘

续表

┌──┬─────┬─────┬────────┬──────┐
│年份│内地居民结│内地居民离│涉外国人、华侨、│补发婚姻关系│
│ │婚数(对) │婚数(对) │港澳台居民婚姻 │证明和婚姻登│
│ │ │ │登记数(对) │记证书数(人)│
├──┼─────┼─────┼────────┼──────┤
│2000│675602 │14766 │757 │8848 │
├──┼─────┼─────┼────────┼──────┤
│2001│676744 │16163 │960 │10308 │
├──┼─────┼─────┼────────┼──────┤
│2002│660833 │16492 │852 │9187 │
├──┼─────┼─────┼────────┼──────┤
│2003│798891 │24544 │877 │12420 │
├──┼─────┼─────┼────────┼──────┤
│2004│758520 │47781 │934 │21999 │
├──┼─────┼─────┼────────┼──────┤
│2005│631641 │56058 │1039 │27878 │
├──┼─────┼─────┼────────┼──────┤
│合计│12438829 │316443 │10175 │157528 │
└──┴─────┴─────┴────────┴──────┘

图7-5 栖霞市婚姻登记处档案室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