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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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名规划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起,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
到城镇地名管理工作上来。各地在地名命名、更名时,着重考虑结合当地的自然实体
特征、历史渊源,同时注意整体布局,把地名的命名、更名与城乡建设规划工作结合
起来。1994年9月26日,省地名委员会、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居民
住宅区地名管理的通知》,要求开发区地名规划应与建设规划同步进行。
1996年2月9日,省地名委员会、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地名工作“九五”计划和
2010年长远规划目标》,提出1996年省抓好潍坊、济宁两个市的城镇地名规划试点工
作,各市(地) 抓——12个试点县(市),从1997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城镇地名规
划任务。6月1日,省民政厅批转济宁市、德州市《地名规划方案》。此后,各市、县
在调查研究、广泛论证的基础上,陆续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科学规范的地名规划方
案,经专家论证、征询群众意见、政府审定后,作为法定地名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
实施。
2005年5月17日,民政部、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
要求从当年开始,用5年时间完成全国城镇地名规划工作。7月21日,省民政厅、省建
设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把握当地城市
规划的总体思路,在深入调查研究当地自然、文化特点及地名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
遵循地名命名的法律法规,科学编制既与城市规划有机结合,又能彰显地域特点的地
名规划。
截至2005年底,全省140个县(市、区)有100多个县(市、区)完成地名命名、更名
规划,共规划街、巷、小区和桥梁、绿地等新生地名2200多个,实现了地名规划与城
市规划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