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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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1988年《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
》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市、市辖区、县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由
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公所、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
、驻地迁移,由省民政厅审批;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在一个乡镇区域内,村的分设、裁并、更
名、迁移,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1988-2005年,全省行政区划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
,为社会稳定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在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城市
化进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