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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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救济的主要对象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
包括特困户、五保老人、残疾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对这部分人实施救济,保障其
基本生活,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前,山东省的社会救济工作不
够规范,救济标准也比较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省社
会救济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臻完善,农村五保供
养制度建设成效明显,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不断发展,有效维护了城
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