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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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管理机关
1998年前,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审批,由各行业、各部门自行办理,也
有少数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任何部门审批, 擅自挂牌营业。1 998年10月25日,国务
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民非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1999年12月28日,
民政部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简称《民非登记办法》),对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民非管理条例》和《民非登记办法》规定,自
1999年1月起,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全面接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2000年8
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批准成立山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截至2005年底,青岛、济南、淄博、泰安、烟台、威海、日照、德州等13个市,
以及招远、新泰、肥城等30多个县(市、区)先后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二、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
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申请筹备单位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请业务主
管单位核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登记
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
证明、章程草案、内设机构情况、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填写的登记申请表、其
他应提供的材料。

图5-9 1998年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1.受理。对申请成立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和填报
的登记申请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核查,决定是否接受办理。2.审查。
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作进一步的审核和检查。3.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和核实
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民非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
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
决定。经审查核实后,凡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4.发证。对核准登记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截至2005年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3.3万个,约占全国的三
分之一。其中,教育类13107个,卫生类14189个,文化类525个,科技类1689个,体
育类548个,劳动类615个,民政类2027个,其他类300余个。

三、复查登记
1998年前,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各行业、各部门多头登记管理,造成政出多门
,管理混乱,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切实加
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其健康发展,2000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民
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6月,省民政厅下发开展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下发相关文件,对复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复查登记范围、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及组织领导作出明确规定,全省民办非企业单
位复查登记工作全面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发证3个阶段。省、市两级选择20个县(市
、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试点,成立100多个复查登记工作组,深入县
(市、区)组织、协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2001年5月,省民政厅召开省
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和55个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
人参加会议,对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2001年10月,省民政厅在青州市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现场交流会,
对全省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再发动、再部署。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省民政厅3次对
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先后在全省推广青岛市、青州市、
利津县、安丘市、日照市东港区等市、县(市、区)复查登记工作经验,下发《关于全
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进展情况的通报》,督促复查登记工作后进县(市、区)加
快复查登记工作进程。
截至2002年5月31日,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全省共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2.8万
个。其中,法人14980个,占53.5%;合伙834个,占2.98%;个体12186个,占43.52%
。具体分布:教育类10671个,卫生类13152个,文化类166个,科技类854个,体育类
334个,劳动类596个,民政类1946个,其他类281个。复查登记中撤销、取缔民办非
企业单位2000余个,其中,撤销630余个,取缔1300余个。通过复查登记,符合条件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取得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从事各项活动的合法权益,取
缔和打击了从事各种非法行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步入依法管理
、依法运行、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