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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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1988年,国务院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交民政部,并于1989年10月25日颁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民政部门,理顺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确立了对社会团体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1990年2月14日,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在省民政厅设立社团管理处,负责全省
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1991年6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对外
称山东省社团管理办公室。2000年8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批准省民政厅成立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编制23名
,局长由1名副厅长兼任。截至2005年底,全省17个市、120多个县(市、区)建立民间
组织登记管理机构。

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
(一)成立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为:1.业务主管单
位对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审查同意。2.申请筹备成立。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
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3.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社会
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并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4.社会团
体申请成立登记。已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
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核准登记。登
记管理机关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
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6.登记
管理机关公告。

图5-1 1998年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截至2005年底, 全省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12190个,其中,省管
社会团体932个,市管社会团体3891个,县(市、区) 管社会团体7367个;学术性社会
团体2257个,行业性社会团体4998个,专业性社会团体3697个,联合性社会团体1238
个。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进行变更登记,应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截至2005年底,全省社会团体共变更登记23658件(次)。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为: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会团体要求注销登记,应按
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业务主管单位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注销的文件。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完成清算。2.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在清算
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4.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注销社会团体7476个。

三、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复查与重新登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社会团体进行一
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整顿,1991年1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
好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
想、范围、基本原则和内容、方法步骤及组织领导作出统一部署,并决定成立山东省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月27日,省清理整顿社会团体
领导小组成立,副省长张瑞凤任组长,省民政厅等12个厅局负责人为成员。10月,省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领导小组先后印发《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省性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实施方案》,对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复查登
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0月1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会议,部署社会团体清理整顿
复查登记工作,按动员部署、学习自查、资格审查、申请登记、审批登记和总结验收
5个阶段进行。1992年7月,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全省19151个乡域
性以上的社会团体参加复查登记,其中准予登记的13696个,延缓登记的1805个,解
散、撤销登记的3650个。此外,全省共登记村域性社会团体1285个,备案93916个,
解散61576个。
199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
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有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主要解决社会团体发
展中存在的超出规定范围开展活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分工不明,管理把关不严,
未严格按法定范围实施登记等问题。1997年8月1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清理整顿社会
团体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工作。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工作按
照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3个阶段进行,
1998年底结束。全省共撤销、合并社会团体近8000个,社会团体总数由原来的18000
个减至10174个。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如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如代
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
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2
年8月,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对已经备案、在2002年7月前申请登记
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登记。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登记社会团
体分支机构7800个、代表机构200个。

五、异地商会登记
2003年1月23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重
申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原则。10月,省民政厅依据民政部规定,批准注册
登记山东省浙江投资企业商会,是至2005年底全省唯一一家异地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