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民间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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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统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主要开展社会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自治性社会组织。其业务
范围涉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体育、环保、法律服务、
社会中介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1988-2005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
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做好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全省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
展,使之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