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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军队退役人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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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士兵安置
按照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安置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义务兵和志愿兵、士官(1993年9月30日前从优秀义务兵中选改的称志愿兵,1
993年10月1日后从士官学校毕业或优秀义务兵按期签订合同的称士官)退出现役后,
由地方政府安置工作或回乡务农。
山东省是兵员大省,历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数均居各省前列。全省各级政府
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安置任务。
(一)管理体制
退役士兵安置的方针政策和安置计划均由解放军总参谋部、国务院“双退”安置
领导小组制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发文件进行部署。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军区
每年联合召开征兵、安置工作会议,贯彻中央指示,安排全省安置工作。县以上各级
政府在同级民政部门设“双退”安置办公室,作为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每年年底办理退伍、复员手续,由原部队派人带队到入伍所
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并交接档案(档案也可用邮寄的方法交接)。军龄满10年的转业士官
于下年度上半年办理转业手续,其档案由部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由省安置部门,安
置去向审定后,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安置计划及档案逐级下达到市、县(市、区)政府。
(二)安置原则与办法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退役士兵安置一直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基
本原则。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由政府安排就业,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
含复员士官)回家乡务农。随着形势的发展,在不同时期虽然有过细微变化,但这一
基本精神一直贯穿始终。
农村籍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也可以发挥他们
在部队期间所学“军地两用人才”技能优势,组织自主创业或劳务输出。
城镇退役士兵由省、市(地)、县(市、区)每年根据接收安置人数分别制定并下达
安置计划。其中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安置总人数的10%,90%的退役士兵安置到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后,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需要到非国有企业安置,因而退役士兵的安置面
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单位。199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
结合的安置工作新思路。山东省为推进此项改革,着力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宣
传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开放大好形势,宣传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宣传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勇于开拓,自主创业
。二是加强技能培训。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各种技能培训,采取联合办学或以劳动
部门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培训基地等办法,努力提高就业前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本领和自信心。三是加大资金投入。通过下拨经费、财政
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措施,筹措自谋职业保障金。2001年6月,省民政厅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10月,《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颁布实施。

图4-15 2005年9月,济南市退役士兵公开选择就业岗位。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工作程序,加强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逐年提高,2005年达到4%。
1988-2005年,山东省累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109万余人。

1988-2005年山东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统计表
表4-19
单位:人

┌──┬──────┬───────┬────────┬───┐
│年份│农村退役士兵│城镇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志愿兵)│合计 │
├──┼──────┼───────┼────────┼───┤
│1988│43141 │12613 │1391 │57145 │
├──┼──────┼───────┼────────┼───┤
│1989│41272 │10313 │6273 │57858 │
└──┴──────┴───────┴────────┴───┘

续表

┌──┬──────┬───────┬────────┬────┐
│年份│农村退役士兵│城镇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志愿兵)│合计 │
├──┼──────┼───────┼────────┼────┤
│1990│33759 │20598 │3403 │57760 │
├──┼──────┼───────┼────────┼────┤
│1991│24899 │20459 │4286 │49644 │
├──┼──────┼───────┼────────┼────┤
│1992│29021 │21398 │4872 │55291 │
├──┼──────┼───────┼────────┼────┤
│1993│30843 │24869 │6100 │61812 │
├──┼──────┼───────┼────────┼────┤
│1994│30666 │22161 │6649 │59476 │
├──┼──────┼───────┼────────┼────┤
│1995│29337 │20685 │8018 │58040 │
├──┼──────┼───────┼────────┼────┤
│1996│29499 │19965 │7113 │56577 │
├──┼──────┼───────┼────────┼────┤
│1997│32934 │19118 │8282 │60334 │
├──┼──────┼───────┼────────┼────┤
│1998│30604 │19528 │8233 │58365 │
├──┼──────┼───────┼────────┼────┤
│1999│38331 │27186 │9870 │75387 │
├──┼──────┼───────┼────────┼────┤
│2000│32129 │31380 │11080 │74589 │
├──┼──────┼───────┼────────┼────┤
│2001│30227 │28068 │6997 │65292 │
├──┼──────┼───────┼────────┼────┤
│2002│31142 │27703 │7251 │66096 │
├──┼──────┼───────┼────────┼────┤
│2003│28489 │23239 │7640 │59368 │
├──┼──────┼───────┼────────┼────┤
│2004│31353 │25125 │8276 │64754 │
├──┼──────┼───────┼────────┼────┤
│2005│27660 │21232 │4845 │53737 │
├──┼──────┼───────┼────────┼────┤
│总计│575306 │395640 │120579 │1091525 │
└──┴──────┴───────┴────────┴────┘

二、复员干部安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工作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实施。
(一)接收条件
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
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的,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
、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安置去向与落户
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
;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他地区安置的,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
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为非农业户口。落户时,凭县(市、
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三)安置方式
军队复员干部实行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的安置原则。
政府扶持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经批
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鼓励复员干部到边远艰苦地区、经济特区、开发区和重点建设工程单位、新建扩
建单位工作。允许这些单位跨地区录用复员干部。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
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或安排其承包其他生产经营任务。
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当地政府应予分配工作。随
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各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各地政府按计划和
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
(四)待遇
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办法优先给予解
决。复员干部修建私房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
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
原则确定,其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1988-2005年,山东省共接收安置复员干部1530人。

1988-2005年山东省接收安置复员干部统计表
表4-20
单位:人

┌──┬────┬──┬────┐
│年份│安置人数│年份│安置人数│
├──┼────┼──┼────┤
│1988│28 │1997│99 │
├──┼────┼──┼────┤
│1989│6 │1998│93 │
├──┼────┼──┼────┤
│1990│20 │1999│157 │
├──┼────┼──┼────┤
│1991│4 │2000│142 │
├──┼────┼──┼────┤
│1992│38 │2001│165 │
├──┼────┼──┼────┤
│1993│17 │2002│131 │
├──┼────┼──┼────┤
│1994│56 │2003│98 │
├──┼────┼──┼────┤
│1995│145 │2004│87 │
├──┼────┼──┼────┤
│1996│153 │2005│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