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居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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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1954年起开始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政
府或其派出机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办理公共福利事务,向政府反映居民的
意见和要求,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纠纷,组织居民生产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等
。至1988年初,全省城市居民委员会总数2614个。
1990年1月1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省民政厅确定青岛市市北区、济南
市槐荫区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点区。同时,各市(地)在23个县(市、区)的61个
居民委员会进行试点。9月16-17日,省民政厅在济南市槐荫区召开全省贯彻实施《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加强居委会建设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依据,以服务为宗旨,开展好居民自治示范活动,切实搞好居委会组织、制度、
民主和经济建设,真正把居委会建设成为班子有战斗力、经济有实力、工作有活力的
群众性自治组织。至1991年底,全省试点单位发展到35个县(市、区)的206个居民委
员会。试点工作在宣传发动、换届选举的基础上,逐步转向对居民委员会的民主政治
建设、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居办经济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1992年,全省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试点单位发展到2800多个居民委员会,占全省居委会
总数的78%。全省新建、改建居民委员会130多个。通过试点推动,各地严格按照《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民主选举,健全组织;制定居民公约、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委员会办公会议、居民委员会干部守则、干部岗位职责等居民自治制度,规范居
民委员会干部和居民的行为,保证居民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渠道的畅通;发展居办经
济,增强为民办事的实力;强化服务,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方便居民生活。
1992年2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城市开展居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
全省确定示范居民委员会312个。1993年5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这是山东省颁
布的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方面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对居民会议职权、居民委员
会工作任务、离退人员补贴、发展居办经济、解决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居民委员会
成员换届选举及减轻工作负担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全省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进
入新的发展时期。至1994年,全省示范居民委员会扩大到1600多个,其中市(地)级确
定的60个,县级确定的170多个。
1993年,省民政厅确定以发展居办经济为突破口、带动居民委员会工作全面发展
的工作思路并作出部署,要求各地认真落实,积极发展居办经济。1994年,全省66%
的居委会发展了不同规模的经济项目,至1995年底,全省居办经济总产值突破100亿
元,实现利税7亿元。各地居办经济的发展,有力推动了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建设。一
是促进了居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1994年,全省从居办经济收入中提取4928.6万元用
于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使过去困扰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得到较好的解
决。全省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补贴平均每人每月达到130元,比1991年增加近一倍,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条件也得到明显改善。二是推动了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1994-19
95年,全省从居办经济收入中拿出9500多万元用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全
省居民委员会共建有各类服务网点10745个。三是强化了居民委员会的社区管理和精
神文明建设。1995年,全省居民委员会投入1540多万元用于环境卫生、治安巡逻、计
划生育、美化绿化、青少年帮教、文体活动等。四是维护和促进了城市基层的社会稳
定。发展居办经济拓宽了城市的社会就业门路,全省居办经济实体共安置16万多名无
业居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就业,减轻了社会和家庭的压力,
维护和促进了城市基层的社会稳定。1995年9月,省民政厅、省人事厅对全省村(居)
民自治先进县(市)、乡村街居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
等10个街道“齐鲁街道之星”称号;授予济南市振兴街街道办事处第八居委会等22个
居委会“山东省模范居民委员会”称号;授予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市场街居
委会主任金兰英等20名居委会主任“山东省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称号。
在全省城镇化、城市化不断加快的形势下,为推动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居民委员
会组织,1990年11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在农转非的地方将村民委员会改建为城镇
居民委员会的通知》,1992年4月,下发《关于在县(市)城区建立居民委员会组织的
通知》。1992-1993年,全省新建、改建居民委员会296个。1996年,胶州市和淄博市
博山区、张店区等地积极探索居委会建设的新路子,居委会工作呈现出规范有序、管
理有力的新局面。

图3-5 2003年9月, 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道文化路社区居委会新落成的办
公楼。

1998年开始,省民政厅把居委会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范畴和轨道。当年,全省部
分大中城市按照社区建设要求,扩大居委会规模,减少工作人员职数,不断提高居委
会干部政治业务素质。 2000年2月,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居委会规范
化建设,建立健全组织,规范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
议、居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评议居委会干部等制度。自2000年起,全省城市居委会
名称陆续加冠带有地域特征的“社区”二字。截至2005年底,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
会总数479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