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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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是国家和社会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
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兴办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
987年底,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共有3011家,年产值8.89亿元,利润8409.2万元,
安置残疾人4.19万人。

一、发展概况
1987年12月2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就
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适用范围、申办审批、经营和管理体制、扶持保护政策、残疾
职工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提出在乡镇实现“一厂
一院一会”(一个福利厂、一个敬老院、一个乡镇救灾扶贫储金会)的“三个一”发展
目标,突破社会福利企业仅限于城市和民政部门举办的单一发展模式,实现由政府主
导、依靠社会力量、在城市和乡村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元化发展的新局面。1988年底
,全省有1991个乡镇实现“三个一”目标,占全省乡镇总数的80.7%。
1988年,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双扶”(扶贫、扶优)经济实体,适时转为社会福利企业,全省初步形
成以民政部门直属福利企业为骨干,乡镇、村办福利厂(点)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的
福利企业生产经营体系。1990年6月4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八五
”(1991-1995)技术改造计划》。全省社会福利企业以此为契机,加快技术改造和产
品更新换代的步伐,福利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10月25日,经
省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在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产品营销、信贷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为全省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服务。1991年1月30日
,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换发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期间,
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生产人员35%以上、残疾人工作岗位不落实的不予以换
证。1992年1月29日,省民政厅、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做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
通知》,把残疾人就业比例、劳动岗位、劳动保护、减免税款的使用以及缴纳社会福
利基金情况列入年检重点内容,有效地维护了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权益。11月5日
,经省体改委批准,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经贸公司成立。
1993年4月10日,省民政厅印发《1993-1995年山东省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
对全省福利企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开发等
提出具体要求。7月,省民政厅在蓬莱市召开全省发展民政经济经验交流会,总结经
验,推广典型,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生产发展的新路子。10月,经省民政厅批准
,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成立,承担行业社团组织的服务职能。

图2-9 1993年6月,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右二) 在省民政厅负责同志陪同
下,在沂南县调研发展福利生产情况。

1994年5月21日,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
督严格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按照通知要求,将县民政局、
县税务局福利企业审批权限收回,由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审批。
1995年10月,省民政厅召开全省发展直属民政经济座谈会,推动包括福利生产企
业在内的民政经济的发展。10月23日至11月2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
成联合检查组,对威海、烟台、潍坊、淄博、德州5市1994年1月实行新税制以来,福
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威海市税收返还率占纳税额的100%,德州市
税收返还率占纳税额的90%以上,烟台、潍坊、淄博3市税收返还率分别占到90%、70
%、80%以上。
1996年,省民政厅成立山东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的组
织管理工作。
1988-1997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较快。1997年底,全省社会福利企业4461
家,年产值159亿元,实现利润10.3亿元,安置残疾职工7.3万人。
1999年9月21日,省民政厅、省体改委等6部门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
作若干意见》,对福利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制程序、改制形式、政策
措施、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福利企业改制中,省民政厅采取先行试
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方法,对全省福利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组建企
业集团(公司),以及兼并、联合、划归、划转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改制。至2005年底
,全省共有1918家社会福利企业完成不同形式的改制,占全省社会福利企业总数的9
8%。

图2-10 山东璟华标志服厂(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由于部分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单一、资金
匮乏,竞争力大大低于一般企业;部分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措施不到位,不接收或放
弃安置残疾人就业,致使全省福利企业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00年,
全省福利企业3920家,安置残疾人6.1万人;2001年,福利企业3320家,安置残疾人5.
7万人;2002年,福利企业2560家,安置残疾人5.4万人;2003年,福利企业数2389家,
安置残疾人4.7万人;2004年,福利企业2198家,安置残疾人4.5万人;2005年,福利
企业下降到1957家,安置残疾人4.2万人。

1988-2005年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情况一览表
表2-3

┌──┬─────┬────┬────┬────┬──────┐
│年份│福利企业数│年总产值│实现利润│职工人数│安置残疾人数│
│ │(家) │(亿元) │(亿元) │(万人) │(万人) │
├──┼─────┼────┼────┼────┼──────┤
│1988│3762 │16.07 │1.57 │12.47 │5.2 │
├──┼─────┼────┼────┼────┼──────┤
│1989│3764 │23 │2.09 │13.34 │5.6 │
├──┼─────┼────┼────┼────┼──────┤
│1990│3775 │27.35 │2.15 │13.5 │5.8 │
├──┼─────┼────┼────┼────┼──────┤
│1991│3472 │36.94 │2.55 │14.16 │6.01 │
├──┼─────┼────┼────┼────┼──────┤
│1992│4049 │49 │3.3 │15.3 │6.6 │
├──┼─────┼────┼────┼────┼──────┤
│1993│3955 │51 │4.6 │15.5 │6.6 │
├──┼─────┼────┼────┼────┼──────┤
│1994│3912 │63 │5.1 │16 │7 │
├──┼─────┼────┼────┼────┼──────┤
│1995│4000 │105 │7.5 │16 │7 │
├──┼─────┼────┼────┼────┼──────┤
│1996│4439 │135 │9.7 │17.7 │7.9 │
├──┼─────┼────┼────┼────┼──────┤
│1997│4461 │159 │10.3 │17 │7.3 │
├──┼─────┼────┼────┼────┼──────┤
│1998│4152 │171 │11.2 │16.6 │7.1 │
├──┼─────┼────┼────┼────┼──────┤
│1999│4140 │179 │11.5 │15.4 │6.75 │
├──┼─────┼────┼────┼────┼──────┤
│2000│3920 │170 │12.3 │14.3 │6.1 │
├──┼─────┼────┼────┼────┼──────┤
│2001│3320 │179 │13.1 │12.6 │5.7 │
├──┼─────┼────┼────┼────┼──────┤
│2002│2560 │183 │15.2 │11.7 │5.4 │
├──┼─────┼────┼────┼────┼──────┤
│2003│2389 │191 │15.1 │10.4 │4.7 │
├──┼─────┼────┼────┼────┼──────┤
│2004│2198 │110 │11.8 │10.2 │4.5 │
├──┼─────┼────┼────┼────┼──────┤
│2005│1957 │215 │16.3 │9.6 │4.2 │
└──┴─────┴────┴────┴────┴──────┘

二、扶持政策
1987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相关部门相
继制定出台一批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了福利企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福利
企业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35%以下的,减半交纳所得税;达到35%
以上的免交所得税;达到50%以上的,免交商品生产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企业
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免征建筑税。
贷款优惠政策。《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银行对
福利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要列上户头,安排计划时要优先考虑福利企业,并下浮2
0%的贷款利率,同时对福利企业给予贴息贷款优惠。
养路费优惠政策。1993年,省交通厅在回复省民政厅《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生
产、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申请的复函》中答复,同意对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实行减半征收养路费。
其他优惠政策。根据《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对福利企业
的下列情况均给予优惠:
1.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生产布点时,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的生产,并不得随意将
产品转走。对适合残疾职工生产且销路较好的产品,优先调剂和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
。2.计划和物资部门对福利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料、燃料,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
对生产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计划内原材料保证供应;对计划外紧俏原材
料,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3.帮助福利企业搞好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
和计划管理办法纳入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4.对福利企业产品创优工作,同其他企业
同样对待。5.为福利企业优惠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解决技术难题。6.根据
福利企业的需要,每年分配适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充实和提
高福利企业的技术力量。

三、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1990年,民政部等7部委印发《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维护残疾职工
的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申办审批福利企业的第一要件是必须达到残疾人的就业比
例,对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申办企业,一律不得批准为社会福利
企业;福利企业必须按月足额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和工伤保险,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在每年年检中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福利企业不
仅要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岗位,而且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必须对残疾职工进行岗前职能培训,必须进行职业康复训练,企业各种建筑设施必
须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确保残疾职工的人身安全。
1999年,省民政厅、省体改委等6部门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
意见》,强调控制残疾职工失业,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改制都不能以牺牲残疾人合法
权益为代价,不得把残疾职工推向社会。福利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原则上要保
证残疾职工不下岗,因特殊情况确需下岗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安置,使他们的基
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