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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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是由国家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收养、管理城镇“三无”
对象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年人、残疾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等自费代养人员。

一、发展概况
1987年底,全省共有社会福利院24所,其中综合性社会福利院21所,精神病人福
利院2所,儿童福利院1所,床位2840张,收养人员2274人。其中,社会“三无”对象
2036人,自费代养人员238人。社会福利院在编职工1019人。
1988年后,全省继续贯彻落实1985年省民政厅在泰安市召开的全省优抚、社会福
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坚持走医疗、供养、康复相结合与开门办
院的工作路子。各社会福利院相继建起医疗室、康复室,购置医疗设备和康复器材,
配备专职医疗、康复人员,收养人员的医疗、康复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在坚持
办院宗旨,完成接收社会“三无”对象的同时,社会福利院充分利用闲置床位,积极
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接收社会上离退休孤老、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残疾儿童和精
神病人,以及国内无人照顾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入院休养。至1990年上半年,全省
24所社会福利院全部开展代养业务,床位利用率达到88%。在开展代养业务的同时,
各社会福利院充分利用房屋、场地、水塘等闲置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收入全部
用于改造院容院貌、改善院民生活、购置医疗康复器材等,缓解了社会福利院事业经
费不足的压力。截至1990年底,社会福利院的办院模式逐步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
由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由救济型向福利服务型的转变。
1991年10月21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院管理办法(试行)》,对社会
福利院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行政领导、工作人员、收养人员生活管理、医护与
康复、规章制度建设、环境美化等提出具体要求。各社会福利院按照要求,大都进行
了机构调整,将医务、康复、护理分别设立,成立医务室、康复办公室、护理部,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全省社会福利院实行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奠定
了基础。
1992年10月28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意见
》,要求全省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精减机构,进行人事、用工、分配
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同年11月,省民政厅印发
《山东省社会福利院等级管理评分标准》,在全省社会福利院开展上等级、上水平的
等级管理活动。
1993年5月,省民政厅在济南召开全省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现场经
验交流会,对社会福利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干部聘任制、工人合同制管理作出全面部
署。
1994年8月,全省第二十次民政会议提出,每一个市(地)都要建一所综合性社会
福利院。莱芜、日照两市开始计划立项,筹建市综合社会福利院。
1995年,民政部召开全国城市福利处长会议,要求各省民政部门重点加强社会福
利院儿童管理工作,普遍建立儿童部,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全
省各社会福利院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开始筹建儿童部。
1996年12月26日,省民政厅、省计划委员会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
我省社会福利院发展的意见》,对全省社会福利院新建、迁建、扩建改造和改善收养
人员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等提出具体要求。莱芜、日照两市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进展
顺利;青岛市儿童社会福利院立项开工;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泰安5市社会福
利院列入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全国100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基础设
施改造项目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减免社会福利院基本建设配
套费、城市增容费、水电增容费、车辆养路费等。
截至2005年底,全省新建莱芜市、日照市综合社会福利院和青岛、威海市儿童社
会福利院;淄博、临沂、滨州市社会福利院顺利完成迁建;济南、东营、烟台、潍坊
、济宁、泰安、威海、德州、聊城、菏泽市社会福利院和宁津县、烟台市芝罘区社会
福利院及济南市精神病福利院完成扩建改造任务;威海市环翠区、潍坊市潍城区、曲
阜市、莱西市等社会福利院和青岛市精神病福利院完成内部改造,全省社会福利院历
史上规模最大的新建、迁建和扩建改造规划任务全部完成。共投入资金9994万元,其
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748万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47万元,地方政府配套资
金1880万元,募集其他资金1319万元。新建、改扩建面积13万平方米,添置万元以上
大型医疗设备、娱乐、康复器材500余件。全省社会福利院由1987年的24所,增加到
2005年的28所,床位由1987年的2840张,增加到2005年的4783张,收养人数由1987年
的2274人,增加到2005年的4500人,在编职工由1987年的1019人,增加到2005年的1
331人。

图2-1 青岛市社会福利院。

二、管理服务
(一)管理体制改革
1988年后,部分社会福利院开始尝试分配制度改革,在有经营项目的单位,实行
经济承包责任制,创收效益与分配挂钩。至1991年,全省社会福利院全部实行全员责
任目标管理。
1992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
社会福利院进一步深化管理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干部逐
级聘任制、工人合同制,完善分配制度。规定:院长为单位法人代表,通过竞争上岗
,由主管民政部门聘任和考核,全面负责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任期届满后,根据责
任目标完成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干部实行逐级聘任制,考核、竞争
上岗,所有竞聘上岗的干部与工资待遇挂钩,解除聘任合同和任期届满后工资待遇随
之脱钩,干部能上能下;工人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定编、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
,单位与职工自愿签订用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实行职工工资与效益挂钩
,以技能、工效、贡献大小定报酬,适当拉开分配档次。1994年底,全省社会福利院
全部实行院长负责制、干部聘任制、工人合同制管理。
(二)等级管理
1991年,为加强社会福利院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民政部决定在全国社
会福利院开展等级管理活动。
1992年11月,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院等级管理评分标准》,将社会福
利院按规模、功能、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分等级量化,制定了1000分制的
评分标准。省级社会福利院分为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三个等级。全省各级民政部
门以等级管理为契机,加强社会福利院软硬件建设。自1993年开始,省民政厅组织等
级管理考评小组,按等级管理标准,逐年对社会福利院进行考评验收。至1999年,全
省有17所社会福利院达到省级管理标准,占全省社会福利院总数的62.9%。其中,济
南市福利院、济南市精神病福利院、青岛市福利院、青岛市精神病福利院、青岛市儿
童福利院、威海市福利院被评为省一级院;淄博市福利院、烟台市芝罘区福利一院、
烟台市芝罘区福利二院、潍坊市福利院、潍坊市潍城区福利院、泰安市福利院、威海
市环翠区福利院被评为省二级院;滨州地区福利院、济宁市福利院、枣庄市福利院、
菏泽地区福利院被评为省三级院。
2000年2月6日,民政部印发《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三个行业标准,全省社会福利院
按行业标准进行管理,等级管理活动随之停止。

图2-2 2004年春节,省委副书记、省长韩寓群看望在济南市社会福利院生
活的儿童。

(三)收养人员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院由国家供养的收养人员生活标准,一般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
平确定,并随国民经济发展、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涨,报经当地财
政部门批准后适时调整。
1988年,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个人生活标准:每人每月伙食费及副食补贴27元,
服装费7元,零用金4元,医疗费8元,杂费2.5元。1991年,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社
会福利院管理办法(试行)》,确定调整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生活标准时,要考虑物价
上涨因素,适当增加各类价格补贴。1993年、1994年连续两年对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
进行调整。1996年7月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
位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确定收养人员生活标准:每人每月伙食费由1994年的55元
提高到110元,服装费由7元提高到25元,零用金由4元提高到15元。1998年,收养人
员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伙食费150元,服装费35元,零用金25元。2001年、2002
年连续两年对收养人员生活标准进行调整。2005年,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
:每人每月伙食费350元,服装费75元,零用金65元,达到或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平
均生活水平。
自费代养人员在院期间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费(精神病床位费)和护理费据实
收取。
(四)收养人员康复护理
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图2-3 德州市社会福利院的老人们在春节联欢会上表演节目。

对象包括老年人、孤儿、残疾儿童和精神病患者,人员结构比较复杂,在康复护
理方面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在康复方面,对老年人以养为主,辅以康复锻炼,
使之延年益寿,安度晚年;对健康儿童实行养教结合,使之德、智、体全面发展;对
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结合,辅之康复训练,使之重残变轻残,残而不废,提高他
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养、治结合,进行药物、娱乐、劳动和心理康
复,使之重返社会。在护理方面,定期为收养人员体检,建立病人档案,并针对收养
对象的病情、年龄、身体及生理状况实行分级护理。对处于发病状态和卧床不起、生
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及婴幼儿实行一级护理,对病情处于波动状态的精神病人和行走不
便、病情较重、生活需要半护理的老年人及残疾儿童实行二级护理,对病情处于基本
稳定状态的精神病人和一般老人、儿童,实行三级护理。同时积极组织收养人员开展
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使社会福利院成为集养老、助残、康复、特
教、娱乐为一体的新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