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低保配套制度及专项救助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8&rec=14&run=13

一、低保配套制度
1996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要
求各地把资金救助同与生活有关的政策优惠和生产方面的政策扶持结合起来。2001年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当优先安排其就业,扶持其开展生产经营
,并在教育、医疗、住房、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各地在建
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的同时,不断丰富城市低保配套优惠政策,给予低保对象水、电、
暖、就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2005年底,全省有20个县(市、区)出台城市低保对象用
水优惠政策;37个县(市、区)出台低保对象取暖优惠政策,减免(补助)取暖费1141万元

二、专项救助政策
专项救助政策是指在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特困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更好
地维护其基本权益,以政府投入为主,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所实行的救济制度

(一)医疗救助
200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社会
医疗救助制度。2003年3月,国务院明确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7月
,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
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尽快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
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就医疗救助试点的内容和地点
作出初步安排。
2003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各级高度重视做好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无力
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患大
病个人经济负担较重的参保职工实施医疗救助。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救
助工作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资金安排和救助资金筹
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2004年初,省民政厅在济南市历下区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建制试点。12月,全省城
乡专项救助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历下区召开,推广历下区的经验,对全省城市
医疗救助建制工作进行部署。会后,全省医疗救助试点面扩大,青岛、烟台、威海3
市和济南市历下区、东营市河口区、德州市临邑县等相继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工作的意见》,对医疗救助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试点内容等提出
明确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全省确定济南市市中区等45个县(市、区)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其中,济南市历
下区、济宁市市中区、泰安市泰山区、德州市临邑县4区(县)为城市医疗救助示范单
位。为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发放、监督作出规定。至年底,全省
有52个县(市、区)出台建制文件,45个试点单位全部完成试点任务,建立起城市医疗
救助制度。各试点单位普遍出台了试点工作意见或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建立起严格的
工作程序。为确保医疗优惠减免政策的落实,各地普遍设立定点医院。2005年,全省
共投入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103万元,救助各类城市大病患者15963人。
(二)教育救助
山东省教育救助的形式主要有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发放救助金。对符合条件
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减免学费,由学校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助学金一般由民政部门
协调财政部门安排,由教育部门负责发放;救助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发放。
2004年,省民政厅、教育厅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未成年人
的教育救助工作提出要求,进行具体部署。截至2005年底,全省有53个县(市、区)出
台教育救助文件,帮助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在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子女上学难问题
。根据救助对象所处教育阶段的不同,救助标准从200元至2000元不等。同时,对城
市低保家庭子女给予“两免一补”(免除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5年
,全省民政部门共救助在校学生8.46万人次,投入资金4620万元。
(三)住房救助
1999年6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省政
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决定建立和完善以最
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与
“双困户”(经济困难、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救助水
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救
助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救助对象一般为低保对
象中的无房户或其他住房特殊困难户。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一般按照市场平
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救助对象的条件和救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地住房救助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
辅的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
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截至2005年底,全省有4
0个县(市、区)出台住房救助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实施住房救助。